[{"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2",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2,"single","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監察人二人，由甲、乙擔任，某日甲因病辭世，該公司如何應對始符公司法規定？",{"A":16,"B":17,"C":18,"D":19},"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 60 日內召集股東臨時會補選","缺額達二分之一，應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由監察人乙決定何時補選","毋須辦理補選","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監察人出缺時應否補選，以及補選規定的適用主體。\n【正解理由】監察人的補選規定在《公司法》第 217-1 條：「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該條把發動補選的要件定在監察人全體均解任。至於以缺額比例作為補選門檻的規定，《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該條的主體是董事。本題監察人二人中甲辭世，尚有乙在任，並非全體均解任，A 公司毋須辦理補選，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以缺額達二分之一與 60 日為據；《公司法》第 201 條的缺額補選以董事為主體，門檻也是三分之一，本選項不正確。\n(B) 本選項改成於下次股東常會補選，同樣是在《公司法》第 217-1 條所定的全體均解任要件之外自行創設補選義務，本選項不正確。\n(C) 本選項把補選時點交由監察人乙決定；《公司法》第 217-1 條把召集義務放在董事會，且以全體均解任為前提，本選項不正確。\n(D) 監察人尚有乙一人在任，未達《公司法》第 217-1 條所定全體均解任的要件，毋須辦理補選，是正確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主體，本題出缺的是監察人，先看《公司法》第 217-1 條而不是同法第 201 條。要件二是門檻，該條要求監察人全體均解任。要件三是事實，甲辭世而乙仍在任，全體均解任未成立。要件四是效果，門檻未跨過，補選義務不發生。\n【記憶點】《公司法》第 217-1 條的監察人補選以全體均解任為門檻，缺額達三分之一的補選是同法第 201 條對董事所設。","要件拆解上，本題的關鍵在分清兩條補選規定各自的主體與門檻。《公司法》第 201 條規定：「董事缺額達三分之一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補選之。」它的要件有三：主體是董事、門檻是缺額達三分之一、義務人是董事會；但書則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把期間放寬為六十日。《公司法》第 217-1 條規定：「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應於三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應於六十日內召開股東臨時會選任之。」它的主體是監察人，門檻不是比例而是全體均解任，義務人同樣是董事會。兩條的期間設計一致，門檻卻完全不同，這正是本題的陷阱所在。\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還要看監察人的人數規定。《公司法》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公司監察人，由股東會選任之，監察人中至少須有一人在國內有住所。」《公司法》第 216 條第 2 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依前項選任之監察人須有二人以上，其全體監察人合計持股比例，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本題 A 公司股票未公開發行，章程雖設監察人二人，但法律對非公開發行公司並未在該條第 2 項課予二人以上的要求，因此甲辭世後由乙一人續任，並不當然使公司陷於監察人法定人數不足的狀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把出缺的人改成董事而問缺額比例的計算、把公司改成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而問期間與人數、或問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董事會不召開股東臨時會的效果。另外《公司法》第 216-1 條所定監察人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時的準用規定，也常與補選程序合併命題。還有一種問法，是把《公司法》第 217-1 條的但書拿掉，只問三十日的起算點；條文寫的是監察人全體均解任時起算，而不是自公司知悉時起算，這一點在計算期間的題目裡常被誤讀。考生處理這一族題目時，第一步永遠是先確定出缺的是董事還是監察人，第二步才去找對應的門檻，順序顛倒就容易把三分之一的比例套到監察人身上。\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11",11,"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司擬以書面行…",{"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13",13,"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10",10,"自然人甲與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原擬共同設立研發電動車電池之 B 股份…",{"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14",14,"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09",9,"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節能減碳，擬以電子方式發送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15",15,"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73},"股票未公開發行之 A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設五席董事，因傳染病疫情嚴峻，該公…",{"id":52,"number":53,"stem":75},"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70,1789445450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