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6",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6,"single","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約生效後 3 個月時，因颱風導致甲之住宅部分毀損。依保險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該保險契約在發生事故之時即為終止","僅保險人取得契約終止權，得將剩餘未發生損失之部分為終止","除要保人終止契約外，保險契約就殘餘部分仍有效","甲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標的物受部分損失後契約的存續、終止權歸屬與費用負擔。\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部分損失的效果是雙方各自取得終止權，契約並不因事故而當然消滅。《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契約在未經終止時仍然存續，保險人就殘餘的保險金額繼續負責，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本選項認為契約於事故發生時即為終止；《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給的是終止權而非當然終止的效果，本選項不正確。\n(B) 本選項把終止權限於保險人一方；《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明定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本選項不正確。\n(C) 契約未經終止時就殘餘部分仍有效，與《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及第 4 項相符，是正確選項。\n(D) 《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證明及估計損失的必要費用另有不足額保險時的比例負擔，本選項寫成一律由保險人負擔，未涵蓋這一情形，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損失型態，甲的住宅部分毀損而非全損，落在《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要件二是終止權，保險人與要保人各自享有。要件三是未終止的效果，依同法第 82 條第 4 項契約存續而責任以餘額為限。(C) 與三步一致。\n【記憶點】《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部分損失給的是雙方的終止權，契約不因此當然消滅。","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82 條把部分損失的後續分成四個項次處理。第 1 項先確立效果：受部分損失時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而未損失部分的保險費應返還。第 2 項則是期間，《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是賠償金額給付後，期間是一個月，性質上是除斥期間。第 3 項是程序，《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一道預告義務只加在保險人身上。第 4 項則是不終止時的效果，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並容許契約另有訂定。四項合起來看，部分損失並不使契約當然消滅，而是給雙方一個在一定期間內決定去留的機會。\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本題 (D) 指向的是費用負擔。《保險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為證明及估計損失所支出之必要費用，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由保險人負擔之。」而《保險法》第 79 條第 2 項規定：「保險金額不及保險標的物之價值時，保險人對於前項費用，依第七十七條規定比例負擔之。」兩項要合起來讀：不足額保險時，費用同樣按比例分攤。另可並列《保險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或被保險人，為避免或減輕損害之必要行為所生之費用，負償還之責。其償還數額與賠償金額，合計雖超過保險金額，仍應償還。」該項處理的是避免或減輕損害的費用，主體寫的是要保人或被保險人，與第 79 條第 1 項的證明及估計損失費用不是同一種費用。\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改成二個月而問期間、把第 3 項的十五日預告義務移到要保人身上、問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的返還範圍，或把不足額保險的比例分攤與費用負擔合併命題。考生處理這一族題目時，先確定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再依序檢查終止權、期間、預告與未終止的效果四格，四格填完自然分得出哪一個選項與條文不合。\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15",15,"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17",17,"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14",14,"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13",13,"A 公司及 B 公司均為股份有限公司，二公司之董事長為忘年之交。A 公司轉投資 B …",{"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19",19,"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70,1789445450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