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7",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7,"single","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妻乙、受監護宣告之父丙及 14 足歲之子丁為被保險人，統以甲為受益人，約定死亡給付（含喪葬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500 萬元。於保險期間第三年，家族共同乘坐汽車旅遊時，遭遇嚴重事故，丙及丁不幸身亡，假設本保險契約無其他無效事由且事故發生時丙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試問 A 公司應如何賠付？",{"A":16,"B":17,"C":18,"D":19},"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丙部分賠新臺幣 500 萬元；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丙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丁部分賠遺產稅喪葬扣除額半額","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及受監護宣告人為被保險人時，死亡給付的效力與上限。\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丙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其死亡給付依該項因而只留下喪葬費用部分；金額上限則見《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2 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至於丁，《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丁投保時 14 足歲，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第三年，其時已滿十五歲，死亡給付的約定已生效力，A 公司應依約給付 500 萬元，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丙部分賠 500 萬元與《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不合，本選項不正確。\n(B) 丙賠喪葬扣除額半額、丁賠 500 萬元，分別符合《保險法》第 107-1 條與第 107 條，是正確選項。\n(C) 本選項把兩人的處理對調，丙賠 500 萬元牴觸《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本選項不正確。\n(D) 丁部分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於滿十五歲時已生效力，本選項仍以喪葬扣除額半額計算，並不正確。\n【涵攝步驟】丙這一格：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套進《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除喪葬費用外無效，金額依同條第 2 項為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丁這一格：投保時 14 歲，加上保險期間第三年，事故時 17 歲，已滿十五歲，套進《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的死亡給付已生效力，依約給付 500 萬元。\n【記憶點】《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以訂約時未滿十五歲為適用要件，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則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要件拆解上，本題把兩個結構相同的條文擺在同一個保險契約裡，考的是逐一套用的能力。先看年齡這一條，《保險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這一項的效果不是無效，而是效力的起算：喪葬費用之給付照常有效，其餘死亡給付則等到被保險人滿十五歲那一天才生效。因此本項的適用要件看的是訂約時被保險人未滿十五歲，而其餘死亡給付之約定則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時始生效力。金額上限在《保險法》第 107 條第 2 項：「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而《保險法》第 107 條第 3 項則規定：「前二項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n再看監護宣告這一條，《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1 項規定：「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它的效果寫的是無效，而不是效力起算；該項的適用時點逐字寫在柱句的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也就是以訂約時被保險人是否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為準。上限則與前一條相同，《保險法》第 107-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兩條並列可以看出立法者採取的是同一組保護結構：保留喪葬費用、限制其金額、排除或延後其餘死亡給付。\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本題甲為要保人而以家人為被保險人，正屬由第三人訂立的死亡保險，該項的書面同意要件也在射程之內。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事故時間拉到丁滿十五歲之前、把監護宣告改成已撤銷，或問未滿十五歲期間身故時保險費如何處理。\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16",16,"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15",15,"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19",19,"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14",14,"依公司法規定，下列有關關係企業之敘述何者正確？①A 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為 1…",{"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id":48,"number":49,"stem":73},"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0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