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8",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8,"single","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信託契約之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保險契約之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保險事故發生後應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法第一百十一條保險利益之處分權","未成年人或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一百三十八條之二第二項規定為被保險人時，信託受託人得依委託人於信託契約之指示，為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險金信託的當事人配置，特別是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的同一性。\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該項把要保人與被保險人綁成同一人。(D) 卻讓信託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擔任該保險契約的要保人，如此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即非同一人，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信託契約受益人應為保險契約受益人且限於所列身分，正是《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所定，本選項正確。\n(B) 《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本選項正確。\n(C) 《保險法》第 16-1 條就未成年人或得受監護宣告者之父、母或監護人依《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為被保險人之情形，明定要保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得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共同約定保險金於事故發生後匯入指定信託帳戶，要保人並得放棄保險利益之處分權；本選項與該條相符，正確。\n(D) 由信託受託人擔任該保險契約之要保人，將使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分屬二人，既非《保險法》第 16-1 條所定三方共同約定之型態，亦與《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不合，是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保險金種類，須為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件二是時點，須於保險事故發生前洽訂。要件三是當事人，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要件四是受益人，須為保險契約受益人且限於所列身分。(D) 在要件三落空。\n【記憶點】《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的保險金信託，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人是入口要件。","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138-2 條依序處理給付方式、信託的當事人配置、信託給付的性質，以及保險業辦理該業務的財務要求。第 1 項先容許人身保險契約約定保險金一次或分期給付。第 2 項是本題核心，《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規定：「人身保險契約中屬死亡或失能之保險金部分，要保人於保險事故發生前得預先洽訂信託契約，由保險業擔任該保險金信託之受託人，其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應為同一人，該信託契約之受益人並應為保險契約之受益人，且以被保險人、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尚未撤銷者為限。」這一項一口氣疊了五個要件：保險金限於死亡或失能部分、洽訂時點在保險事故發生前、受託人為保險業、要保人與被保險人同一、信託受益人與保險受益人同一且限於所列身分。第 3 項則把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並把同樣的條件延伸到信託業依信託業法擔任受託人的情形。\n第 4 項起是財務與監理要求。《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4 項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業務應設置信託專戶，並以信託財產名義表彰。」第 5 項要求應登記之信託財產辦理信託登記，第 6 項處理信託財產為有價證券時的對抗效力。至於資金的運用，《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7 項規定：「保險業辦理保險金信託，其資金運用範圍以下列為限：一、現金或銀行存款。二、公債或金融債券。三、短期票券。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資金運用方式。」\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138-3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業經營保險金信託業務，應經主管機關許可，其營業及會計必須獨立。」這是業者端的進入門檻，與第 138-2 條的契約端要件分屬兩層。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信託受益人換成保險契約受益人以外的人、把洽訂時點改到保險事故發生後、問信託給付屬本金部分視為保險給付的意義，或把受託人由保險業換成信託業而問要件有無不同。這一族題目的解法都相同：回到《保險法》第 138-2 條第 2 項，把五個要件逐一填格，缺哪一格就是哪一個選項出錯。\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17",17,"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19",19,"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16",16,"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15",15,"公司法有關公司重整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21",21,"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id":48,"number":49,"stem":73},"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id":52,"number":53,"stem":75},"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70,1789445450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