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19",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19,"single","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賠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保險契約之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火災保險部分損失理賠後，終止契約權的行使期間與相關程序。\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條文所定的期間是一個月，起算點是賠償金額給付後。(C) 寫成經過二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與該項的期間不符，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A 房屋受損 30% 屬部分損失，雙方均有終止權，本選項正確。\n(B) 《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本選項正確。\n(C) 終止契約權依《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本選項寫成二個月，是本題要的錯誤選項。\n(D) 《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本選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是損失型態，A 房屋受損 30%，屬《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的部分損失。要件二是終止權主體，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要件三是行使期間，依同法第 82 條第 2 項自賠償金額給付後起算一個月。要件四是預告與未終止的效果，分別在同法第 82 條第 3 項與第 4 項。四格填完，只有 (C) 的數字與條文不合。\n【記憶點】《保險法》第 82 條的部分損失終止權，期間是賠償金額給付後一個月，保險人終止另須十五日前通知。","要件拆解上，《保險法》第 82 條的四個項次剛好對應本題四個選項，是一條可以整條背下來的條文。第 1 項處理誰有終止權與保險費的返還，《保險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標的物受部份之損失者，保險人與要保人均有終止契約之權。終止後，已交付未損失部份之保險費應返還之。」要件是保險標的物受部分之損失，效果有兩個：雙方各自取得終止權，以及終止後就未損失部分已交付的保險費應予返還。第 2 項處理期間，《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終止契約權，於賠償金額給付後，經過一個月不行使而消滅。」起算點寫得很清楚是賠償金額給付後，而不是事故發生後或損失估定後；期間是一個月，逾期該權利即消滅。\n第 3 項處理程序，《保險法》第 82 條第 3 項規定：「保險人終止契約時，應於十五日前通知要保人。」這一道預告義務的對象是保險人；要保人行使終止權時，條文並未在本項對其課予同樣的預告義務。第 4 項處理不終止的後果，《保險法》第 82 條第 4 項規定：「要保人與保險人均不終止契約時，除契約另有訂定外，保險人對於以後保險事故所致之損失，其責任以賠償保險金額之餘額為限。」保險金額因本次理賠而遞減，此後的責任以餘額為度，但契約另有訂定者從其訂定，實務上常見的復效或自動回復條款即屬之。\n易混淆條文對照上，《保險法》第 81 條規定：「保險標的物非因保險契約所載之保險事故而完全滅失時，保險契約即為終止。」它的效果是契約當然終止，不必當事人行使任何權利；而第 82 條處理的是部分損失，效果是雙方取得終止權。兩條的損失程度與法律效果都不相同，命題者常把當然終止與取得終止權對調來設陷阱。\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是把《保險法》第 82 條第 2 項的一個月改成三個月、把第 3 項的十五日預告義務移給要保人、問終止後未到期保險費返還的計算方式，或把本題的受損比例改成完全滅失而測驗考生會不會誤用第 82 條。\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18",18,"下列有關保險金信託之敘述，何者錯誤？",{"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17",17,"甲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十年期家族個人壽險，以甲個人、其…",{"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21",21,"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16",16,"甲以其所有位於海邊之住宅投保住宅火災保險並附加地震保險，保險期間為 1 年。於保險契…",{"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22",22,"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7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70,178944545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