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2-022",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22,"single","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因經濟收入問題，被保險人將住家改為民宿使用，後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導致房屋火損，被保險人於事故發生後一個月才將變更民宿及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火災保險人得為那些權利之主張？",{"A":16,"B":17,"C":18,"D":19},"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請求損害賠償；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得解除契約","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得解除契約","未依約通知變更民宿，以及未依法為火災事故通知，保險人均僅得請求損害賠償","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保單自行約定之特約條款與法定事故通知義務，二者違反後的法律效果並不相同。\n【正解理由】保單所載商業用途使用前一個月應通知保險人，是基本條款以外約定被保險人履行特種義務之條款。《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被保險人改作民宿而完全未依約通知，保險人得依該項解除契約。至於火災事故本身之通知，《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之期限為知悉後五日內，被保險人遲至事故發生後一個月始通知，已逾該期限，其效果是就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而非解除契約，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違背特約條款者他方得解除契約；而逾越《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五日期限之效果為損害賠償，本項二者之配對正確。\n(B) 本項把二者效果對調。《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就違背特約條款所配置者是解除契約，不是損害賠償，本項錯誤。\n(C) 本項把事故通知逾期之效果也寫成解除契約；逾越《保險法》第 58 條所定五日期限者，所生之效果為損害賠償，本項錯誤。\n(D) 本項把變更民宿未依約通知之效果寫成損害賠償；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賦予他方的是解除契約之權，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保單載明商業用途使用前一個月應通知，屬基本條款以外之約定。要件二，被保險人改作民宿而完全未通知。要件三，房屋因承租旅客吸菸不慎而火損，屬保險人應負責任之事故。要件四，事故通知有無逾期：遲至一個月後才通知。\n【記憶點】保單約定的通知義務違反走解除契約，法定五日事故通知逾期走損害賠償，本題二者各歸各的。","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保險法》第 68 條列在保險契約通則中特約條款的一節，處理的是當事人以特約約定履行特種義務時，違背之效果。《保險法》第 58 條則列在保險契約的效力之下，處理事故發生後的通知。二者一個管締約時附加的行為義務，一個管事故發生後的程序義務，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即為上開文字。\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契約當事人之一方違背特約條款時，他方得解除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該項的要件有二：一是系爭條款屬特約條款，二是一方違背。該項分號之後所加的那一句是本題的關鍵：火災已經發生，保險人的解除權並不因此消滅。陷阱設在題幹把兩個違反寫在同一句裡，考生容易把它們當成同一件事而配到同一個效果。\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58 條規定：「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該條本身只寫通知義務與期限，並未在同一條配置違反的效果；而《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是把要件與效果寫在同一項裡。讀這兩條時要注意這個體例上的差別，不要把《保險法》第 58 條讀成也帶有解除權。\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同一組條文的常見變形有三種：其一，把保單條款改寫成僅是說明性的記載，測驗它到底是不是特約條款；其二，把事故通知改成雖然逾期但保險人並未因此受有任何損失，測驗損害賠償的射程；其三，把違反時點移到危險發生之前，測驗《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分號後那一句的作用。\n五、兩種義務違反的整理。特約條款的違反與事故通知的逾期，是保險契約上性質不同的兩種義務違反：前者是締約時附加的行為義務，其效果由《保險法》第 68 條第 1 項明定為解除契約；後者是事故發生後的程序義務，《保險法》第 58 條寫的是知悉後五日內通知，逾期所生者則是就保險人因此所受之損失負賠償責任。把兩者的義務性質、發生時點、期限與效果排成一列比對，是這一題最有效的準備方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2-021",21,"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2-023",23,"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2-024",2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2-019",19,"甲以所有之 A 房屋向乙投保火災保險，某日因火災導致 A 房屋受損 30%。保險人理…",{"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1-s0202-025",2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id":49,"number":50,"stem":74},"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id":53,"number":54,"stem":55},70,1789445450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