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2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23",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23,"single","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約定死亡保險金額時，無須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支付保險費","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其契約仍為有效","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之範圍，哪幾條被列進準用清單、哪一條沒有被列進去。\n【正解理由】《保險法》第 130 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至於保險人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一事，《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該條並未列在上開準用清單之內，健康保險之保險人因此得以訴訟請求支付保險費，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保險法》第 103 條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人，不得代位行使要保人或受益人因保險事故所生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該條在準用之列，健康保險之保險人亦不得代位，本項錯誤。\n(B) 《保險法》第 105 條第 1 項規定：「由第三人訂立之死亡保險契約，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並約定保險金額，其契約無效。」該項在準用之列，本項稱無須書面同意，錯誤。\n(C) 《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所定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未列入《保險法》第 130 條之準用清單，本項正確。\n(D) 《保險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被保險人年齡不實，而其真實年齡已超過保險人所定保險年齡限度者，其契約無效，保險人應退還所繳保險費。」該項在準用之列，本項稱契約仍為有效，錯誤。\n【涵攝步驟】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第一步，讀《保險法》第 130 條的準用清單。第二步，把四個選項各自對應的條文找出來：A 對應《保險法》第 103 條、B 對應《保險法》第 105 條、D 對應《保險法》第 122 條，三者都在清單裡，準用的結果與選項所述相反。第三步，C 對應《保險法》第 117 條，該條未被點名。\n【記憶點】《保險法》第 130 條把準用的條次逐一寫出來，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保險費那一條不在裡面。","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健康保險規定在《保險法》人身保險章之下自成一節，條文數不多，制度細節多半靠準用人壽保險的規定補足。《保險法》第 130 條規定：「第一百零二條至第一百零五條、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二條至第一百二十四條，於健康保險準用之。」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即為上開文字，讀準用型條文一定要回頭核對它究竟點名了哪幾條。\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準用型條文的判讀只有兩步：先讀清單，再看你要用的那一條在不在清單裡。本題的陷阱在於四個選項所涉的條文都在人壽保險那一節，外觀上難以分辨；而《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規定：「保險人對於保險費，不得以訴訟請求交付。」該條沒有被點名，於是人壽保險的這道限制不及於健康保險。這也解釋了為什麼本題把它設計成正確選項。\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保險法》第 116 條第 1 項規定：「人壽保險之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後屆三十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該項在準用之列，處理的是保險費未交付時契約效力的停止。與之相對，《保險法》第 117 條第 1 項處理的是保險人能不能用訴訟去請求交付。同樣是保險費未交付，一條講契約效力、一條講請求方式，準用清單只收了前者。\n四、健康保險本身的特別規定。《保險法》第 127 條規定：「保險契約訂立時，被保險人已在疾病或妊娠情況中者，保險人對是項疾病或分娩，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保險法》第 128 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墮胎所致疾病、失能、流產或死亡，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這一節自己寫明的除外情形，與準用而來的規定並列適用，考題常拿這兩條與準用清單交叉出題。\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的變形通常是換一條沒有被點名的人壽保險規定來問，或反過來問傷害保險準用的範圍。作法完全相同：回到準用條文，把它逐字讀完，再判斷你手上那一條有沒有被點名。準用清單是逐條列舉，不能靠印象補。\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22",22,"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知保險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24",2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21",21,"甲以其屋舍向 A 保險公司投保火災保險，約定保險金額為新臺幣 1,200 萬元。保險…",{"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25",2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20",20,"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保險公司投保人壽保險契約，保險金額新臺幣 1,000 萬…",{"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26",26,"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id":48,"number":49,"stem":73},"一般住家火災保單記載：「保險標的為任何商業用途使用一個月前，被保險人應通…",{"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0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