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2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2-026",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26,"single","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戊再背書讓與己。經執票人己提示退票，己乃起訴請求票款，下列何人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A":16,"B":17,"C":18,"D":19},"僅甲、乙兩人要連帶給付票款","甲、乙、戊要連帶給付票款","甲、乙、丙、丁、戊均不需負票據責任","甲、乙、丙、丁、戊均需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責任跟著票上真正的簽名走，偽造背書時被偽造人與偽造人各自的地位。\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本題甲以發票人身分簽名、乙與戊各以背書人身分簽名於票上，三人之簽名都是真正的；丙之背書係丁所偽造，丙本人並未在票上簽名，丁則是以丙之名為之，票上亦無丁本人之簽名。票據債務以行為人自己在票上簽名為基礎，應對執票人己負連帶給付票款責任者，是甲、乙、戊三人，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本項漏列戊。戊已以背書人身分簽名於票上，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與其他票據債務人對執票人連帶負責，本項錯誤。\n(B) 甲、乙、戊三人之簽名都是真正的，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對執票人己連帶負責，本項正確。\n(C) 本項謂五人都不負票據責任；而甲、乙、戊之簽名為真正，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仍應負責，本項錯誤。\n(D) 本項把丙、丁一併列入；二人在票上都沒有自己的簽名，依《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不在連帶負責之列，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逐一檢視票上的簽名：甲為發票人簽名、乙為記名背書簽名、戊為背書簽名。第二步，丙之背書為丁所偽造，丙本人未為背書行為。第三步，丁偽造者為丙之名，票上並無丁本人之簽名。第四步，己依《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所定之背書連續證明其權利，得對甲、乙、戊請求連帶給付票款。\n【記憶點】本題票上留有真正簽名的是甲、乙、戊三人，被偽造的丙與偽造者丁都沒有自己的簽名。","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債務以行為人自己在票上簽名為基礎，這是票據行為要式性與獨立性共同的結果。《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該項所列的各種身分，都以行為人自己在票上簽名為前提；本票就追索權部分準用匯票的規定。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該條即為上開文字。\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本題的陷阱在於背書外觀的連續。《票據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但背書中有空白背書時，其次之背書人，視為前空白背書之被背書人。」該項處理的是執票人如何證明自己的權利，而不是在決定誰要負責。本題票面上甲、乙、丙、戊、己這條背書鏈在形式上是連續的，己因此證明得了自己是執票人；但形式連續與丙、丁要不要負責，是兩個不同的問題。\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無代理權而以代理人名義簽名於票據者，應自負票據上之責任。」該項所處理的情形，是行為人以自己之名而冒稱代理，票上留有其本人之簽名，因此才令其自負責任。本題的丁則是逕行寫上丙之名，票上並無丁本人之簽名，兩者的事實構造不同。又《票據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付款人對於背書簽名之真偽，及執票人是否票據權利人，不負認定之責。但有惡意或重大過失時，不在此限。」該項站在付款人的角度處理審查義務，與本題所問的票據債務人範圍不在同一層次。\n四、丙與丁各自的地位。丙雖被記載為背書人，但該背書出於偽造，丙從未為背書行為，票據上不生義務。丁雖實際完成了轉讓，卻是借用丙之名為之，票上沒有丁的簽名，票據法上因此無從對丁課以票據責任。偽造他人簽名的人在票據關係之外另有民事與刑事上的責任，那與本題所問的票款給付義務是兩回事。\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事實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偽造的位置移到發票人欄，測驗其後各背書人的責任是否受影響；其二，加入付款人已對背書不連續之票據付款的事實，把爭點移到付款人的責任；其三，把丁改成以代理人名義而無代理權簽名，答案就會落到《票據法》第 10 條第 1 項。\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2-025",2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2-027",27,"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2-024",24,"關於人壽保險契約停效與復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2-028",28,"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2-023",23,"有關健康保險準用人壽保險相關規定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1-s0202-029",29,"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id":49,"number":50,"stem":74},"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id":53,"number":54,"stem":76},"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70,1789445450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