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2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28",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28,"single","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之過失致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仍未提示請求付款。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對於丙之票據權利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甲對於乙之票據權利因罹於時效而消滅","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3 年","甲對於乙另有利益償還請求權，權利時效期間為 1 年","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權利的三種時效期間，以及利益償還請求權在票據法上有沒有自己的時效規定。\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本題乙為付款人並已承兌，屬該項所稱之匯票承兌人；本匯票已逾到期日 4 年，甲對乙之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已滿三年，因時效而消滅，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就匯票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定為一年，並就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定為自到期日起算；本匯票既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甲對背書人丙之追索權已逾一年，本項稱不因罹於時效而消滅，錯誤。\n(B) 甲對承兌人乙之票據權利，依《票據法》第 22 條第 1 項自到期日起算三年，本題已逾 4 年，本項正確。\n(C) 《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該項並未就此項請求權定 3 年之期間，本項錯誤。\n(D) 承上，《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也沒有為利益償還請求權定 1 年之期間，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乙為付款人且已承兌，其地位為承兌人。要件二，甲對承兌人之票據權利自到期日起算，期間三年。要件三，本題已逾到期日 4 年而未提示。結論：甲對乙之票據權利罹於時效而消滅。\n【記憶點】對匯票承兌人是自到期日起算三年，對前手的追索權在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時也是自到期日起算。","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法》第 22 條列在第一章通則，一條之內把票據時效分成四項寫完：第 1 項是對主債務人的權利，第 2 項是執票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第 3 項是背書人對前手的追索權，第 4 項則是利益償還請求權。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四個選項全部落在這一條之內。\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規定：「匯票、本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自作成拒絕證書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支票之執票人，對前手之追索權，四個月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其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者，匯票、本票自到期日起算；支票自提示日起算。」本題的陷阱設在最後一句：匯票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起算點就從作成拒絕證書日改成到期日。少讀這一句，會誤以為沒有作成拒絕證書時時效尚未起算。\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95 條規定：「匯票上雖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於所定期限內為承兌或付款之提示。但對於執票人主張未為提示者，應負舉證之責。」該條說明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並不等於免除提示。《票據法》第 22 條第 2 項則是把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一事拿來當作時效起算點的切換條件。同一個記載在兩條裡各自產生不同的作用，並列如上。\n四、利益償還請求權的性質。《票據法》第 22 條第 4 項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該項所定的要件有三：票據上之債權已因時效或手續欠缺而消滅、請求對象限於發票人或承兌人、請求範圍以其所受利益為限。選項 C 與 D 都在這一項上加了一個期間，而該項文字裡沒有這樣的期間。\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最常見的考法就是換算日期：把到期日、提示日、拒絕證書作成日排成一列，再問某一項權利有沒有罹於時效。另一種考法是把票據改成支票，第 1 項、第 2 項、第 3 項的數字全部換一組。準備時建議把四項各自的對象、起算點與期間做成一張表一起記。\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27",27,"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29",29,"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26",26,"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30",30,"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25",25,"甲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向 A 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投保傷害保險，在完成…",{"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id":48,"number":49,"stem":73},"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id":52,"number":53,"stem":54},70,178944545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