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2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29",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29,"single","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票據權利人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 5 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未於期限內聲請公示催告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就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但得聲請公示催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票據喪失後止付通知與公示催告的期限，以及空白票據能不能止付。\n【正解理由】《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規定：「通知止付之票據如為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而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準依前兩項規定辦理，付款人應就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依該項，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人仍應在票載金額限度內予以止付；選項 D 稱此種票據不可向付款人提出止付通知，與該項不符，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本項與該項但書相符，敘述正確。\n(B) 《票據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n(C) 《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規定：「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本項與之相符，敘述正確。\n(D) 《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就空白票據所配置者是付款人仍應予以止付，本項稱不可提出止付通知，是本題應選的錯誤選項。\n【涵攝步驟】本題沒有案情事實，改以要件逐項對照。第一步，A、B 兩項所述的五日期限與失效效果，回到《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與第 2 項核對。第二步，C 項所述的提供擔保換發新票據，回到《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後段核對。第三步，D 項所述的空白票據，回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4 項核對，該項的處置與 D 項相反。\n【記憶點】業經簽名而未記載完成之空白票據，於喪失後經補充記載完成者，付款人仍應在票載金額限度內止付。","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票據喪失的救濟分成三個階段：止付通知、公示催告、除權判決。《票據法》第 18 條與第 19 條分別處理前兩個階段，細部的作業程序則由《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展開。本題四個選項剛好把這三個層次各取了一段，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止付之通知。但應於提出止付通知後五日內，向付款人提出已為聲請公示催告之證明。」止付通知本身不需要事先取得任何裁判，但它有一個五日的續行負擔；《票據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未依前項但書規定辦理者，止付通知失其效力。」兩項合起來看，止付是一個暫時性的手段。本題的陷阱設在選項 D，把細則所定的止付範圍讀反了。\n三、公示催告階段可以做什麼。《票據法》第 19 條第 2 項規定：「公示催告程序開始後，其經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票據金額之支付；不能提供擔保時，得請求將票據金額依法提存。其尚未到期之票據，聲請人得提供擔保，請求給與新票據。」該項以票據是否到期分成兩段：已到期者走支付或提存，未到期者走給與新票據。選項 C 講的就是後半段。\n四、細則對止付範圍的處理。《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5 條第 5 項規定：「經止付之金額，應由付款人留存，非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或經占有票據之人及止付人之同意，不得支付或由發票人另行動用。」把止付後的資金凍結與公示催告的後續銜接起來。空白票據之所以也能止付，是因為它在喪失後既然已被補充記載完成，票面上就有一個可以計算的金額，付款人得以在該金額限度內留存。\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止付通知的票據改成業經付款人付款者，答案落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其二，把公示催告的聲請改成被駁回或撤回，答案落到《票據法施行細則》第 7 條；其三，把五日期限改成其他日數，直接考《票據法》第 18 條第 1 項但書的數字。\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28",28,"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30",30,"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27",27,"甲為支付手機價款，簽發本票給賣方乙，乙再將該本票背書予丙作為清償貨款之用。其後甲發現…",{"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26",26,"甲簽發記名本票予乙，經乙記名背書予丙，丙遺失後為丁拾得，丁乃於偽造丙之背書後轉讓予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32",32,"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id":48,"number":49,"stem":73},"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70,17894454502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