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31",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31,"single","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予丁，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票據責任未定","若丁到期不獲付款，僅得向乙行使追索權","因甲為發票人，故丙之簽名無意義，無須負票據責任","丙應負承兌人責任","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付款人在票面簽名即視為承兌，以及發票人的擔保責任並不因此消失。\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43 條規定：「承兌應在匯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由付款人簽名。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本題丙是匯票所載之付款人，經當事人請求而簽名於票據正面，縱未記載承兌字樣，依該條後段仍視為承兌。《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丙因此應負承兌人之責任，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題幹並無免除擔保之特約，甲的票據責任已經確定，本項稱未定，錯誤。\n(B) 《票據法》第 96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承兌人、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丁到期不獲付款時，得追索的對象並不以背書人乙一人為限，本項錯誤。\n(C) 依《票據法》第 43 條，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者視為承兌，丙之簽名產生承兌的效力，本項稱其簽名無意義而無須負票據責任，錯誤。\n(D) 依《票據法》第 43 條丙視為承兌，再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應負付款之責，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丙是匯票上所載之付款人。要件二，丙在票據正面簽名。要件三，票上未記載承兌字樣，依《票據法》第 43 條後段仍視為承兌。要件四，承兌後的效果依《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為應負付款之責。結論：丙應負承兌人責任。\n【記憶點】本題丙是票載付款人，他在票面上的那個簽名依《票據法》第 43 條視為承兌。","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承兌的規定集中在《票據法》第二章第三節，《票據法》第 43 條是其中界定承兌形式的一條。該條把承兌分成兩種形態：正式承兌是在正面記載承兌字樣並由付款人簽名，略式承兌則是付款人僅在票面簽名。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該條之文字，以本題考試年度當時生效者為準。\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略式承兌的要件有二：簽名者必須是匯票所載之付款人，以及簽名的位置在票面。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寫的是當事人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用了憑證兩個字，讀者容易把它讀成單純的見證而不是承兌。條文的判斷不看當事人主觀上把那個簽名叫做什麼，只看簽名的人是不是付款人、簽在哪裡。\n三、承兌之後的效果。《票據法》第 52 條第 1 項規定：「付款人於承兌後，應負付款之責。」《票據法》第 52 條第 2 項規定：「承兌人到期不付款者，執票人雖係原發票人，亦得就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所定之金額，直接請求支付。」承兌之前，付款人只是被委託付款的人，不是票據債務人；承兌之後，他成為票據上的主債務人。這一層轉換正是本題要測驗的。\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票據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發票人應照匯票文義擔保承兌及付款。但得依特約免除擔保承兌之責。」該項處理的是發票人的擔保責任，其但書只准免除擔保承兌，並且《票據法》第 29 條第 3 項規定：「匯票上有免除擔保付款之記載者，其記載無效。」發票人的擔保付款責任因此無法用記載排除。承兌人的責任與發票人的擔保責任是兩條並行的線，選項 C 把它們寫成互相排斥，是誤解。\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條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簽名的人改成付款人以外之第三人，此時要處理的是保證或參加承兌；其二，把簽名的位置改到票據背面，略式承兌的形式要件就不具備；其三，加上承兌附條件的事實，答案會落到《票據法》第 47 條第 2 項所定視為承兌之拒絕。\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30",30,"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32",32,"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29",29,"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 1 個月…",{"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28",28,"執票人甲持有經付款人乙承兌、背書人丙背書之匯票，該匯票並記載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後因甲…",{"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34",34,"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id":52,"number":53,"stem":75},"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70,17894454502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