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32":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32",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32,"single","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得行使追索權時，甲、乙、丙、丁依序願分別為 A、B、C、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應由何人參加付款？",{"A":16,"B":17,"C":18,"D":19},"甲","乙","丙","丁","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數人爭相參加付款時的優先順序，判準是誰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規定：「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時，其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優先權。」至於參加付款免除的是誰的債務，《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規定：「被參加付款人之後手，因參加付款而免除債務。」本題匯票由 A 簽發，依序背書轉讓予 B、C、D、E，最後由 E 轉讓予 F。以 A 為被參加人時，A 的後手 B、C、D、E 四人都因此免除債務，人數最多；以 B、C、D 為被參加人時，免除的人數依序遞減為三人、二人、一人。願為 A 參加付款的是甲，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為 A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A 的後手 B、C、D、E 四人免除債務，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有優先權，本項正確。\n(B) 乙為 B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C、D、E 三人免除債務，少於甲，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n(C) 丙為 C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D、E 二人免除債務，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n(D) 丁為 D 參加付款，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僅 E 一人免除債務，人數最少，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不具優先權，本項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請為參加付款者有數人：甲、乙、丙、丁四人。要件二，分別計算各自能免除的債務人數：為 A 參加者免除四人，為 B 參加者免除三人，為 C 參加者免除二人，為 D 參加者免除一人。要件三，依《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能免除最多數債務者有優先權。結論：由願為 A 參加付款的甲參加。\n【記憶點】參加付款愈往票據鏈的前端參加，被免除債務的後手就愈多，本題為發票人 A 參加的甲排在最前面。","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參加付款規定在《票據法》第二章第八節，是票據到期不獲付款時，由第三人代為付款以避免追索的制度。《票據法》第 78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不問何人，均得為之。」參加付款人的資格沒有限制，因此才會出現數人同時請求參加的情形，也才需要一條排序的規定。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票據法》第 80 條第 1 項所定的判準是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計算的對象是被參加人的後手，而不是參加人自己與誰比較親近。本題的陷阱在於題幹把甲、乙、丙、丁與 A、B、C、D 排成兩列對照，容易讓人以為在比參加人之間的順序；實際要比的是被參加人在票據鏈上的位置。愈靠票據鏈前端的被參加人，後手愈多。\n三、違反排序的效果。《票據法》第 80 條第 2 項規定：「故意違反前項規定為參加付款者，對於因之未能免除債務之人，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 80 條第 3 項規定：「能免除最多數之債務者有數人時，應由受被參加人之委託者或預備付款人參加之。」第 2 項是對搶先參加者的制裁，第 3 項則處理同分時的再排序。三項合起來，構成一套完整的順位規則。\n四、參加付款人的地位。《票據法》第 84 條第 1 項規定：「參加付款人，對於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執票人之權利。但不得以背書更為轉讓。」參加付款人並非無償代付，他取得執票人的地位，得向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求償；但書則禁止他再以背書轉讓。本題甲若參加付款，其求償對象是 A 以及承兌人，而 B、C、D、E 則依《票據法》第 84 條第 2 項免除債務。\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這一組條文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題目改問參加付款的金額，答案落到《票據法》第 81 條所定應就被參加人應支付金額之全部為之；其二，改問執票人拒絕參加付款的效果，答案落到《票據法》第 78 條第 2 項；其三，把票據上記載有預備付款人的事實加進來，順序的計算就要一併考慮預備付款人。\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33",33,"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 1 個月…",{"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30",30,"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34",34,"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29",29,"下列關於票據喪失救濟方式之敘述，何者錯誤？",{"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35",35,"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id":48,"number":49,"stem":73},"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id":52,"number":53,"stem":75},"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70,17894454502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