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3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33",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33,"single","甲於民國（下同）105 年 10 月 1 日簽發本票一紙給乙，並記載見票後 1 個月付款，乙於 105 年 11 月1 日再將該票據背書轉讓給丙，丙於 106 年 4 月 30 日持票向甲提示見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喪失票據權利","丙未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可以直接向甲、乙行使追索權","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甲、乙喪失票據權利","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故丙對乙喪失票據權利，但仍可對甲行使票據權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見票提示期限的計算與逾期的效果。\n【正解理由】《票據法》第 122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應由執票人向發票人為見票之提示，請其簽名，並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其提示期限，準用第四十五條之規定。」《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規定：「見票後定期付款之匯票，應自發票日起六個月內為承兌之提示。」本票發票日為 105 年 10 月 1 日，見票提示期限至 106 年 4 月 1 日屆滿，丙遲至 106 年 4 月 30 日始向甲提示見票，已經逾期。《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規定：「執票人不於第四十五條所定期限內為見票之提示或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丙因此對乙喪失追索權，對甲仍得行使票據權利，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丙固然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但依《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喪失的是對發票人以外之前手之追索權，本項稱對甲喪失票據權利，錯誤。\n(B) 丙於 106 年 4 月 30 日始為見票之提示，已逾《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所定自發票日起六個月之期限，本項稱未逾越，錯誤。\n(C) 依《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丙喪失的是對乙之追索權，對甲之票據權利不受影響，本項稱對甲亦喪失，錯誤。\n(D) 丙逾越見票之提示期限，依《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對乙喪失追索權，對甲仍得行使票據權利，本項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票記載見票後 1 個月付款，屬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要件二，依《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見票提示期限為自發票日 105 年 10 月 1 日起六個月，至 106 年 4 月 1 日屆滿。要件三，丙於 106 年 4 月 30 日提示，已逾期。結論：依《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對乙喪失追索權，對甲不受影響。\n【記憶點】見票後定期付款之本票逾期才為見票之提示，喪失的是對發票人以外前手的追索權。","一、體系位置與條文沿革。本票的規定在《票據法》第三章，條文不多，多數靠準用匯票的規定運作；而見票之提示是本票獨有的程序，因此《票據法》第 122 條把它單獨寫成一條，共五項。本題所引之條文，一律以考試年度當時生效之版本為準，本題的四個選項全部圍繞這一條的第 1 項與第 5 項。\n二、要件拆解與陷阱位置。見票之提示有三個動作：向發票人提示、請其簽名、記載見票字樣及日期。期限則不在本條自己寫出來，而是準用匯票承兌提示的規定。本題的陷阱有兩層：第一層是要記得回頭去看被準用的那一條才知道期限是六個月；第二層是題幹寫的見票後 1 個月付款容易被誤讀成提示期限只有一個月，其實那是到期日的計算方式，與提示期限是兩件事。\n三、逾期的效果只切斷一半。《票據法》第 122 條第 5 項把逾期的效果限定在發票人以外之前手。這樣配置的道理，從《票據法》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發票人於提示見票時，拒絕簽名者，執票人應於提示見票期限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以及《票據法》第 122 條第 4 項規定：「執票人依前項規定，作成見票拒絕證書後，無須再為付款之提示，亦無須再請求作成付款拒絕證書。」可以看出來：這一整套程序處理的是追索的前置手續，而追索是對前手的權利。\n四、日期的算法。本題的發票日是 105 年 10 月 1 日，六個月的末日是 106 年 4 月 1 日。丙於 105 年 11 月 1 日受讓票據時尚在期限內，但他一直等到 106 年 4 月 30 日才去提示，已經超過將近一個月。考場上這類題目的作法固定：先找到起算日，再加上條文所定的期間，最後與題幹所給的行為日相比。\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其一，把提示日改在 106 年 4 月 1 日當天，答案就變成未逾期；其二，把票據改成匯票，適用的就是《票據法》第 45 條第 1 項本身而不是準用；其三，加上發票人拒絕簽名的事實，考的就是《票據法》第 122 條第 3 項所定作成拒絕證書的義務。\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32",32,"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予 F。F …",{"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34",34,"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該匯票之…",{"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31",31,"甲簽發匯票一紙予乙，付款人為丙，當事人並請丙簽名於票據正面以為憑證。乙將票據背書轉讓…",{"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35",35,"甲授權乙簽發一紙面額新臺幣 50 萬元之本票，然乙代理簽發時卻僅於票據上簽自己之名。…",{"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30",30,"甲簽發以 A 為付款人、乙為受款人之匯票一紙交付予乙，乙再以空白背書方式轉讓予丙，丙…",{"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36",36,"具股權性質之虛擬通貨（Securities Token Offering）業經主管機…",[],{"id":48,"number":49,"stem":73},"A 簽發匯票予 B，票據依序背書轉讓予 C、D、E，最後由 E 背書轉讓…",{"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匯票一紙，記載文字金額「新臺幣伍萬元整」及號碼「$60,000 元…",70,17894454502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