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2,"prev":73,"next":75,"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2-046",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46,"single","債權人甲對債務人乙取得清償借款新臺幣 100 萬元之確定判決後，免除乙之債務，嗣甲復持該確定判決聲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臺中地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臺中地院以甲之執行名義所表彰之實體上請求權，已因免除債務而不存在，乃裁定駁回甲強制執行之聲請。甲於法定期間內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下稱臺中高分院）提起抗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不得聲明不服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臺中高分院應以臺中地院之裁定並無不當為由，裁定駁回甲之抗告","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另為諭知准許甲強制執行之聲請","臺中高分院應以甲之抗告為有理由，廢棄臺中地院之裁定，發回臺中地院更為適法之處理","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執行法院對執行名義所表彰實體上請求權的審查範圍，以及抗告法院的處理方式。\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名義成立後，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以裁判為執行名義時，其為異議原因之事實發生在前訴訟言詞辯論終結後者，亦得主張之。」免除債務發生在確定判決成立之後，正是該項所定消滅債權人請求之事由，其救濟途徑是債務人異議之訴，而不是由執行法院逕以裁定駁回執行之聲請。臺中地院既以實體上請求權不存在為由駁回，甲之抗告有理由；而後續執行行為屬執行法院職權，臺中高分院應廢棄原裁定並發回更為適法之處理，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3 項規定：「不服前項裁定者，得為抗告。」\n(B) 敘述錯誤。乙的免除債務屬《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的異議原因事實，臺中地院代為審查並據以駁回，並非無不當。\n(C) 敘述錯誤。《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規定：「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此一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實務上抗告法院不逕行諭知准許，而是發回執行法院處理。\n(D) 敘述正確，即本題答案。\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為確定之終局判決，相符。要件二，異議原因事實發生於執行名義成立後，相符。要件三，救濟途徑依《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為債務人異議之訴。要件四，抗告法院應廢棄原裁定並發回，對應選項 (D)。\n【記憶點】本題乙的免除債務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1 項債務人異議之訴這一格，而不是執行法院裁定駁回那一格。","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把執行程序上的爭執與實體權利上的爭執分成兩條軌道。程序面的軌道是《強制執行法》第 12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實體面的軌道則是債務人異議之訴。兩條軌道的分工，決定了執行法院面對執行名義時所能審查的深度。\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執行名義無確定判決同一之效力者，於執行名義成立前，如有債權不成立或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債務人亦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提起異議之訴。」把第 1 項與第 2 項並列，可以看出兩項各自對應不同的執行名義與不同的事由發生時點：第 1 項處理的是執行名義成立後的事由，第 2 項處理的是無確定判決同一效力之執行名義於成立前的事由。本題的執行名義是確定判決，免除又發生在其後，落在第 1 項。\n執行法院認抗告有理由時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聲請，聲明異議或抗告認為有理由時，應將原處分或程序撤銷或更正之。」該項寫的是執行法院自己的處置；抗告法院則依《強制執行法》第 30 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之規定。本題的決定性判斷落在抗告法院應自為裁定或發回，這一層在《強制執行法》的條文字面上沒有直接答案，屬實務見解的射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條常與停止執行的規定合併出題。《強制執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本身不當然停止執行，還要另外聲請停止執行的裁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2-045",45,"股票上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 B 公司股價之消…",{"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2-044",44,"A 公司為一家從事食品加工的股份有限公司，該公司之股票在集中交易市場掛牌交易。依證券…",{"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2-048",48,"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2-043",43,"甲請教乙律師，因為在證券市場之運作，證券交易所扮演不可或缺之角色，而證券交易所之組織…",{"id":69,"number":70,"year":6,"stem":71},"law-111-s0202-049",49,"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id":49,"number":50,"stem":74},"股票上櫃之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董事甲，知悉足以影響 B …",{"id":53,"number":54,"stem":76},"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70,178944545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