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50":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50",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50,"single","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登記予乙，以擔保乙之債權。上述本票均已到期而經提示未獲兌現，丙及丁各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丙持以聲請法院查封拍賣 A 地。在上述情形，得聲明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丁、戊均可","乙、丁可，戊不可","丁可，乙、戊不可","乙、丁、戊均不可","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聲明參與分配的兩種資格，有執行名義的債權人與有擔保物權的債權人。\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規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聲明參與分配時，應提出該執行名義之證明文件。」《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規定：「依法對於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之債權人，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應提出其權利證明文件，聲明參與分配。」乙就 A 地有抵押權，落在第 2 項；丁已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是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落在第 1 項；戊僅持已到期而未獲兌現的本票，既未取得執行名義，就 A 地又無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兩項都不落。因此得聲明參與分配者為乙與丁，戊不可，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戊不符《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的資格。\n(B) 敘述正確，即本題答案。乙依《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丁依同條第 1 項聲明參與分配。\n(C) 敘述錯誤。乙就 A 地有抵押權，依《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得聲明參與分配。\n(D) 敘述錯誤。乙與丁均具備《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所定的資格。\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標的物為 A 地，由丙聲請查封拍賣，四人之中丙是執行債權人而非參與分配人。要件二，乙的地位，就 A 地有抵押權，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2 項所定對執行標的物有擔保物權者。要件三，丁的地位，已取得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之裁定，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所定有執行名義之債權人。要件四，戊的地位，僅持本票而未取得裁定，且對 A 地無擔保物權，兩項要件都不符合。\n【記憶點】本題戊持的是未取得執行名義的本票，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1 項與第 2 項兩格之外。","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把參與分配的人分成兩類，各自附上不同的證明文件義務。第 1 項這一類看的是有沒有執行名義，第 2 項這一類看的是對執行標的物有沒有擔保物權或優先受償權，並且特別寫明不問其債權已否屆清償期。本題的乙正是靠第 2 項這一句才不必等借款屆期，就能就 A 地的賣得價金參與分配。\n不聲明的後果：《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之債權人不聲明參與分配，其債權金額又非執行法院所知者，該債權對於執行標的物之優先受償權，因拍賣而消滅，其已列入分配而未受清償部分，亦同。」這一項是第 2 項的反面，說明擔保物權人若怠於聲明，其優先受償權會隨拍賣而消滅，也是命題熱點。與之相配的是《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3 項所定執行法院的通知與公告義務。\n時點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2 項規定：「逾前項期間聲明參與分配者，僅得就前項債權人受償餘額而受清償；如尚應就債務人其他財產執行時，其債權額與前項債權餘額，除有優先權者外，應按其數額平均受償。」資格與時點是兩個獨立的要件，本題只問資格。\n易混淆條文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再聲請執行與聲明參與分配是兩條不同的路，前者本身就是一個新的執行聲請，後者則是加入既有的分配程序。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強制執行法》第 34 條第 5 項規定：「執行法院於有第一項或第二項之情形時，應通知各債權人及債務人。」該項所定的通知，與分配表的作成、分配期日的指定連成一串，構成分配程序的告知架構；至於分配的比例，《強制執行法》第 38 條規定：「參與分配之債權人，除依法優先受償者外，應按其債權額數平均分配。」該條把有優先受償權的人與其餘的人分開處理，本題的乙正是靠抵押權站在優先的那一側。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49",49,"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定抵押權予乙…",{"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51",51,"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48",48,"債權人甲持金錢債權執行名義聲請法院就債務人乙所有之 A 地為強制執行，法院於 110…",{"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202-052",52,"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202-047",47,"債權人甲持假扣押裁定，向執行法院聲請執行債務人乙之財產，發現財產不足抵償假扣押債權，…",{"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202-053",53,"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id":48,"number":49,"stem":73},"債務人甲向債權人乙借款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並將甲所有之 A 地設…",{"id":52,"number":53,"stem":75},"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70,17894454503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