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7},["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5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7,"repeats":71,"prev":72,"next":74,"paperCount":76},{"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202-053",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53,"single","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地，法院以判決諭知 A 土地應變賣分割，B 土地應原物分割為 B1、B2、B3 三部分，依序分歸甲、乙、丙單獨取得，並告確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丙為該判決之被告，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A 土地經二次減價拍賣無人應買，甲、乙、丙不願承受，甲未撤回 A 土地之執行，執行法院得繼續拍賣 A 土地至拍定為止","甲、乙、丙不必經強制執行，已分別取得 B1、B2、B3 土地之所有權","甲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得依甲之聲請點交 B1 土地","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有物分割確定判決的執行力主體，以及原物分割與變賣分割在執行上的不同處理。\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1 項規定：「關於繼承財產或共有物分割之裁判，執行法院得將各繼承人或共有人分得部分點交之；其應以金錢補償者，並得對於補償義務人之財產執行。」該項以繼承人或共有人的身分作為點交的對象，並未依訴訟上原告或被告的地位加以區分。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見解：共有物分割之訴的確定判決兼有給付判決的性質，各共有人相互間既是權利人也是義務人，丙雖列為被告仍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丙為共有人，依上開實務見解得持該判決聲請強制執行。\n(B) 敘述正確。A 土地依判決應變賣分割，其拍賣程序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2 項準用關於不動產之規定，條文本身寫到這裡為止；至於程序在何時終結、執行法院得否繼續拍賣至拍定為止，條文並未明文，屬實務見解的範圍。\n(C) 敘述正確。B 土地經判決原物分割並確定，甲、乙、丙於判決確定時即取得各自分得部分的所有權，其依據是共有物分割判決的形成力。\n(D) 敘述正確。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甲得聲請點交 B1 土地。\n【涵攝步驟】要件一，執行名義為共有物分割之確定判決，相符。要件二，執行力所及的主體依《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為各共有人，丙在其內，(A) 卻把丙排除。要件三，A 土地為變賣分割，落在同條第 2 項。要件四，B 土地為原物分割，分得部分的點交落在第 1 項。\n【記憶點】本題丙雖列為被告，仍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1 項所稱共有人這一格。","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用兩項分別處理共有物分割判決的兩種分割方法。第 1 項處理原物分割，執行法院能做的是點交分得部分，以及在有金錢補償時對補償義務人的財產執行；第 2 項處理變賣分割，執行法院能做的是拍賣並分配價金。兩項所寫的對象都是各繼承人或各共有人，沒有再往下區分誰在前訴訟裡是原告、誰是被告。\n實務見解的位置：條文沒有直接寫出誰可以當執行債權人。本題 (A) 的判斷要靠共有物分割之訴的性質：這種訴訟的判決同時具有形成力與給付內容，各共有人彼此之間都負有交付分得部分的義務，因此執行力是相互的。這一層在《強制執行法》的字面上讀不到，屬實務見解的射程。\n變賣分割的執行程序：《強制執行法》第 131 條第 2 項所準用的不動產拍賣程序裡，有一組與本題 (B) 相關的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95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三個月期限內，無人應買前，債權人亦得聲請停止前項拍賣，而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如仍未拍定或由債權人承受，或債權人未於該期限內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者，視為撤回該不動產之執行。」該項所定的視為撤回，其兩條路徑一是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而仍未拍定，二是期間內未為聲請；兩者都不以債權人另為撤回之行為為必要。本題 (B) 所設定的事實只有二次減價拍賣未拍定、無人承受而債權人未撤回三項；題幹既未交代債權人有無聲請另行估價或減價拍賣，也未交代該三個月期限是否屆滿，依題幹尚不能認定已生第 2 項之視為撤回。至於由此再推到選項 (B) 所稱之繼續拍賣至拍定為止，第 2 項反而指向相反的終點，這一步不在條文字面之內。\n易混淆條文對照：點交的一般規定在《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1 項：「債務人應交出之不動產，現為債務人占有或於查封後為第三人占有者，執行法院應解除其占有，點交於買受人或承受人；如有拒絕交出或其他情事時，得請警察協助。」《強制執行法》第 99 條第 1 項的點交對象是買受人或承受人，而同法第 131 條第 1 項的點交對象是分得部分的共有人，兩者的適用場合不同。此外，《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第 1 項規定：「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該項處理的是應有部分的拍賣，與共有物分割後的執行也常被放在一起比較。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4,"tagline":45,"hint":46},"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8,39,40,41,42,43],"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8,52,56,60,64,68],{"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202-052",52,"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202-054",54,"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202-051",51,"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202-050",50,"甲分別向乙、丙、丁、戊借貸，並分別簽發及交付本票，作為清償方法，另將其所有之 A 地…",{"id":69,"number":24,"year":6,"stem":70},"law-111-s0202-001","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id":49,"number":50,"stem":73},"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id":53,"number":54,"stem":75},"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70,17894454503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