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5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54",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54,"single","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假處分，並經法院裁定准許。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如甲未對乙提起請求移轉 A 地所有權之訴，為假處分裁定之法院，應依乙之聲請，命甲於一定期間起訴","法院應於假處分裁定執行後，始將該裁定送達乙","甲收受假處分裁定後，逾 30 日時，不得聲請假處分之執行","如丙已基於其對 A 地之地上權，起訴請求乙交付 A 地，並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執以聲請強制執行時，法院應駁回甲對乙就 A 地所為禁止移轉之假處分執行聲請","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禁止移轉不動產權利的假處分，其執行方法與射程，以及第三人另案執行對它的影響。\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禁止債務人設定、移轉或變更不動產上之權利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揭示。」甲聲請的假處分所禁止者，是乙就 A 地所有權所為的移轉，其執行方法為揭示。而丙是基於自己對 A 地的地上權訴請乙交付 A 地，其執行名義所命的給付是土地占有的交付。兩者的執行內容不同，丙另案聲請執行並不構成駁回甲假處分執行聲請的事由，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假處分裁定後，債權人未就本案提起訴訟者，得由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此為保全程序的起訴命令（其構成要件詳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n(B) 敘述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應於假扣押或假處分之裁定送達同時或送達前為之。」\n(C) 敘述正確。《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債權人收受假扣押或假處分裁定後已逾三十日者，不得聲請執行。」\n(D) 敘述錯誤，即本題答案。《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就已實施執行之債務人財產由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者，定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而非駁回其中一方之聲請；丙之交付土地執行與甲之禁止移轉假處分，權利內容亦不相同。\n【涵攝步驟】要件一，假處分裁定的內容為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所定的類型。要件二，執行方法依該條為揭示該裁定。要件三，丙的執行名義為請求乙交付 A 地的確定判決，指向占有的移轉。要件四，禁止移轉所有權與交付占有並非同一事項，執行法院不因丙的聲請而駁回甲的聲請。\n【記憶點】本題甲的假處分禁止的是所有權移轉，而丙請求的是土地交付，兩者落在不同的格子裡。","要件拆解：假處分的執行方法在《強制執行法》裡是按裁定內容分格處理的。《強制執行法》第 137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應選任管理人管理系爭物者，於執行時，執行法院應使管理人占有其物。」《強制執行法》第 138 條規定：「假處分裁定，係命令或禁止債務人為一定行為者，執行法院應將該裁定送達於債務人。」《強制執行法》第 139 條則處理禁止就不動產上權利為設定、移轉或變更的類型，方法是揭示。三條並列可以看出，假處分的執行方法取決於裁定要達成的保全狀態。\n兜底的準用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規定：「假處分之執行，除前三條規定外，準用關於假扣押、金錢請求權及行為、不行為請求權執行之規定。」該條所準用的那幾類規定，內容涵蓋假扣押的執行方法、對金錢債權的扣押與收取，以及對作為與不作為請求權的間接強制手段。本題 (B)、(C) 所依據的《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其第 1 項自己就寫著假扣押或假處分之執行，不待準用即及於假處分。\n期間的限制：《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送達前之執行，於執行後不能送達，債權人又未聲請公示送達者，應撤銷其執行。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被駁回確定者亦同。」把第 1 項到第 3 項連起來讀，可以看出保全執行有一組時間上的設計：先執行後送達是為了突襲效果，執行後送達不成則要撤銷執行，而債權人收受裁定後拖過三十日就不得聲請執行。\n易混淆條文對照：假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後的處理，《強制執行法》第 132 條之 1 規定：「假扣押、假處分或定暫時狀態之處分裁定經廢棄或變更已確定者，於其廢棄或變更之範圍內，執行法院得依聲請撤銷其已實施之執行處分。」該條所處理的是保全裁定本身被推翻的情形，與本題 (D) 所設想的第三人另案執行是兩回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假處分經由《強制執行法》第 140 條所帶進來的規定裡，對金錢債權的處理最常被拿來與本題的不動產假處分對照。《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時，執行法院應發扣押命令禁止債務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並禁止第三人向債務人清償。」同樣是保全，標的是不動產上的權利時用揭示，標的是金錢債權時則用禁止處分清償的命令，兩者的執行方法各自對應標的的性質。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5,59,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53",53,"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202-055",55,"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202-052",52,"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id":60,"number":24,"year":6,"stem":61},"law-111-s0202-001","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2-051",51,"甲簽發本票向乙借款。乙執該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准許強制執行後，持之聲請執行法院對甲為強制…",{"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2-002",2,"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8,"number":49,"stem":72},"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id":52,"number":53,"stem":74},"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70,17894454503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