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8},["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202-05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7},{"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202-055",111,"111120","20220806","s0202","commercial",null,55,"single","債權人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請求拍賣乙之 A 土地，償還乙積欠甲之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債權人丙持假扣押裁定，於 A 土地遭查封之翌日聲請執行法院對乙為強制執行，亦請求查封 A 土地，保全丙對乙之 1,200 萬元債權。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終局執行優先於保全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丙之強制執行聲請","保全執行優先於終局執行，執行法院應裁定駁回甲之強制執行聲請","執行法院應立即囑託地政機關就 A 土地再為假扣押查封登記，防免甲撤回強制執行聲請時，乙趁機脫產","丙之強制執行聲請，為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所及，執行法院不須再查封 A 土地","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同一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後，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時的處理方式。\n【正解理由】《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A 土地已因甲持和解筆錄聲請執行而遭查封，丙於翌日就同一土地再聲請執行，其聲請即為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所及；執行法院應合併執行程序，不須就 A 土地再為查封，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他債權人再聲請執行時的處理方式是合併執行程序，不是駁回其中一方的聲請。\n(B) 敘述錯誤。理由同上，該條並未依終局執行或保全執行的先後定其優劣而駁回聲請。\n(C) 敘述錯誤。既然已實施的查封效力及於丙，執行法院不須再囑託地政機關為查封登記。\n(D) 敘述正確，即本題答案，其依據為《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n【涵攝步驟】要件一，須對債務人財產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A 土地已因甲之聲請而查封，相符。要件二，須由他債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丙於查封之翌日聲請，相符。要件三，法律效果之一，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丙。要件四，法律效果之二，執行法院應合併其執行程序，對應選項 (D) 所稱不須再查封 A 土地。\n【記憶點】本題丙的聲請落在《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合併執行程序這一格。","要件拆解：《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處理的是同一財產上出現複數執行債權人的情形，它做了三件事：把已實施執行行為的效力擴張到後聲請的債權人身上、命執行法院合併執行程序，以及把後續的分配交給前二條處理。條文所寫的他債權人並未限定其執行名義的種類，因此持假扣押裁定的保全債權人也在射程之內，這正是本題 (A)、(B) 兩個選項想引人走偏的地方。\n接續的分配規定：《強制執行法》第 31 條規定：「因強制執行所得之金額，如有多數債權人參與分配時，執行法院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以繕本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並置於民事執行處，任其閱覽。」《強制執行法》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他債權人參與分配者，應於標的物拍賣、變賣終結或依法交債權人承受之日一日前，其不經拍賣或變賣者，應於當次分配表作成之日一日前，以書狀聲明之。」《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末段所稱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指的就是這一組分配表與參與分配時點的規定。\n與行政執行機關的併案：《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執行人員於實施強制執行時，發現債務人之財產業經行政執行機關查封者，不得再行查封。」《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前項情形，執行法院應將執行事件連同卷宗函送行政執行機關合併辦理，並通知債權人。」把《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與同法第 33 條之 1 並列，可以看出重複查封的避免是一個貫穿的原則，差別只在於另一個查封機關是法院還是行政執行機關。\n易混淆之處：本題 (C) 所擔心的脫產風險，條文為它安排的機制是合併執行程序與分配，而不是重複查封登記。《強制執行法》第 33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行政執行機關就已查封之財產不再繼續執行時，應將有關卷宗送請執行法院繼續執行。」該項處理的正是先行查封的一方退場之後，執行程序如何接續下去，可以看出立法者對這一族問題的處理方式是接續而不是再查封一次。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二)","商事法","綜合法學(二)・商事法",[37,38,39,40,41,42],"公司法","保險法","票據法","證券交易法","強制執行法","法學英文","商事法 · Commercial Law","公司法 30 分、保險法\u002F票據法\u002F證券交易法\u002F強制執行法各 20 分、法學英文 30 分:六科湊成一卷,第 56–70 題固定是法學英文的閱讀理解。","公司法以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會、董事會與董事責任、公司法 2018 年大修後的新制為主;保險法考保險利益、告知義務與複保險;票據法考票據行為的無因性、背書與追索;證券交易法集中在內線交易與公開收購;強制執行法考執行名義、執行程序與債務人異議之訴。法學英文十一年都是第 56–70 題,純閱讀理解、沒有法源依賴。本卷十一年皆無複選題。",[47,51,54,58,62,66],{"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202-054",54,"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 地所有權之…",{"id":52,"number":24,"year":6,"stem":53},"law-111-s0202-001","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股東有甲、乙二人，但僅甲擔任董事。A 公司從事食品加工…",{"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202-053",53,"甲、乙、丙分別共有 A、B 二筆土地，甲列乙、丙為被告，訴請法院裁判分割 A、B 土…",{"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202-002",2,"公司法有關公司負責人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202-052",52,"甲主張其向乙購買 A 屋後，乙拒絕辦理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起訴請求法院判決命乙將該屋…",{"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202-003",3,"A 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為 B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B 公司）法人股東，指派甲…",[],{"id":48,"number":49,"stem":72},"甲向乙購買乙所有之 A 地後，發現乙一地二賣，乃向法院聲請禁止乙移轉 A…",{"id":74,"number":75,"stem":76},"law-111-s0202-056",56,"Eric was next door to Ben. Eric deci…",70,1789445450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