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0},["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01":3},{"question":4,"paper":31,"subjectMeta":11,"related":42,"repeats":67,"prev":11,"next":68,"paperCount":4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12,"history":24,"explanation":26,"explanationDeep":27,"confidence":28,"flags":29,"indexable":30},"law-111-s0301-00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single","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為了保護公眾安全，本罪的行為只能對不特定人或是多數人為之","行為人對於恐嚇的內容要有支配可能性，而恐嚇之內容是否實現，則非所問","恐嚇的結果，已使公眾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的感覺即足成立，不以果生實害為必要","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公眾，造成公安上的危害，始可成立本罪","D","normal",[20],false,[25],{"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所列的恐嚇事由，與同法第 305 條恐嚇危害安全罪所列的事由範圍並不相同。\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該條所列的恐嚇事由為生命、身體、財產三者，選項 (D) 把自由、名譽一併列為本罪的恐嚇事由，與該條所寫的事由不相符合。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本罪的恐嚇對象是公眾，也就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個別針對特定人的恐嚇不在該條之內，敘述正確。\n(B) 恐嚇須使公眾產生現實的畏懼，行為人對於所恐嚇的內容須有支配可能性，至於該內容日後是否實現，並不影響《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之罪的成立，敘述正確。\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本罪的結果要件是致生危害於公安，公眾因恐嚇而心生畏懼、產生不安全的感覺即已該當，不以實害發生為必要，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自由與名譽是該條所列的事由，把它們搬進同法第 151 條，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恐嚇事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所寫的是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要件二恐嚇對象為公眾；要件三結果為致生危害於公安。選項 (D) 在第一個要件上多列了自由與名譽兩種事由，因而成為錯誤敘述。\n【記憶點】恐嚇公眾三事由、恐嚇個人五事由，多出來的自由與名譽正是分辨這兩條的地方。","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的構成要件可拆成四層：行為方式為恐嚇；恐嚇事由限於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行為對象為公眾；結果為致生危害於公安。本題把陷阱設在第二層，選項 (D) 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才有的自由、名譽兩種事由挪到第 151 條，條號真、罪名真，事由卻多了兩項。應考時看到恐嚇類的選項，第一件事就是回頭數該條所列的事由。\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財產之事恐嚇公眾，致生危害於公安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兩條並列可以看到三組差異：事由的數目、行為對象是公眾或他人、結果是危害於公安或危害於安全。兩條的主刑上限雖同為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中華民國刑法》第 305 條另有拘役與罰金的選科。以上僅並列兩條各自的文字，不就其寬嚴作評價。\n三、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除了搬動事由之外，常見的變化還有兩種：其一是把行為對象改寫為特定的一群人，測驗考生對公眾這個要素的理解；其二是把結果要件改寫為必須實際發生死傷，測驗考生是否知道本罪以致生危害於公安為已足。第二種變化與選項 (C) 是同一個考點的正反面。\n四、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處理恐嚇類的題目建議固定走三步：第一步確認條文所寫的恐嚇對象是公眾還是他人，這一步就能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與同法第 305 條分開；第二步核對該條所列的恐嚇事由，逐一比對選項有沒有增列或漏列；第三步檢視結果要件，第 151 條寫的是致生危害於公安，第 305 條寫的是致生危害於安全。考生最常失分的地方在第二步，因為五種事由的排列順序在兩條裡前後一致，《中華民國刑法》第 151 條少的是自由與名譽兩項，快速閱讀時很容易滑過去。\n五、本題的判斷全部落在條文字面上，四個選項都可以回到上引兩條原文逐一核對，不必動用實務見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2,"tag":33,"label":34,"subjects":35,"kicker":39,"tagline":40,"hint":41},"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6,37,38],"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3,47,51,55,59,63],{"id":44,"number":45,"year":6,"stem":46},"law-111-s0301-075",75,"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301-002",2,"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301-074",74,"律師執行業務，下列何者不違反利益衝突？",{"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301-003",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301-073",73,"甲律師曾為 A 規劃不動產買賣契約，該案件法律程序已終結。甲律師目前代理 B 公司向…",{"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301-004",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id":48,"number":49,"stem":69},"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17894454379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