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0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6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03",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single","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舉槍射擊眼前之人，認為該人係仇人乙，殊不知該人乃路人丙，甲成立打擊錯誤，對丙構成過失致死罪","甲計畫殺害仇人乙，開車至乙住處途中不慎撞死人，甲下車察看後，發現係仇人乙，內心十分高興，甲不成立殺人罪","甲欲開槍射死乙，但打死旁邊之丙，屬於打擊錯誤，依通說見解得阻卻或減免罪責","甲舉槍射擊仇人乙，想像乙心臟中彈立即死亡，然而乙心臟先天偏右，並未立即死亡，而係死於失血過多無人救援，甲對乙構成過失致死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故意須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才知悉被害人身分不能回頭補成故意；並須區辨客體錯誤、打擊錯誤與因果歷程偏離。\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甲開車撞擊的當下，對車前之人並無殺害的認識與意欲，殺人計畫尚未進入實行；撞死後才發現死者是仇人乙，內心高興屬事後的情緒，無從補足行為時欠缺的故意。甲對該次撞擊只有過失，不成立殺人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對眼前之人有殺害的認識與意欲，只是誤認其身分，屬客體錯誤而非打擊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甲對殺害眼前之人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故意不因誤認身分而消滅，甲對丙成立殺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敘述錯誤。\n(B) 甲於撞擊時欠缺殺人故意，事後的高興不能補足行為時的主觀要件，甲不成立殺人罪，敘述正確。\n(C) 打擊錯誤的處理是對原定目標論未遂、對實際被害人論過失，並非阻卻或減免罪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對丙是過失的問題，敘述錯誤。\n(D) 乙的死亡仍是甲射擊行為所引起，心臟位置與失血過多只是因果歷程的偏離，甲對乙仍成立殺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而非同法第 276 條的過失致死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甲駕車撞擊；要件二主觀，撞擊當時對車前之人並無認識與意欲；要件三同時性，故意須於行為時存在。甲在第二、三個要件上均不具備。\n【記憶點】故意要與行為同時存在，事後才發現撞到的是仇人，罪名仍然只能算過失。","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 條第 1 項所定的直接故意，由認識與意欲兩部分組成，而且必須在實行行為的當時具備。本題甲在駕車途中並未認識到車前之人是乙，也無使其死亡的意欲，撞擊行為與殺人計畫之間欠缺主觀上的連結。《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不慎撞死人，是這一項的問題。\n二、三種錯誤的分辨。客體錯誤是行為人對攻擊對象的身分認識有誤，攻擊本身命中預定目標；打擊錯誤是行為偏離而命中預定目標以外之人；因果歷程偏離則是結果雖然發生，達成的路徑與行為人所想像者不同。選項 (A) 屬第一種而被寫成第二種，選項 (C) 把第二種的法律效果寫成罪責層次的減免，選項 (D) 則把第三種寫成過失。三者的共同測驗點都在於故意的存否。\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同法第 276 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者是故意與過失的總則基礎，後者是過失致死的分則規定。此處僅並列兩條，不就其適用先後作評價。\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還常改寫成：甲已著手射擊乙但誤中丙，問對乙、丙各成立何罪；或甲下毒後改變心意，被害人卻仍因先前的毒發死亡，問中止未遂能否成立。兩者的判準都回到故意與行為的同時性。\n五、答題順序與實務見解的位置。處理錯誤類題目建議固定先問一句話：行為當時行為人腦中想的是什麼。這一問可以同時解決故意的存否與錯誤的類型。選項 (B) 的甲在駕車撞人的當下腦中並無被害人是乙的認識，故意因而不存在；選項 (A) 的甲腦中有殺害眼前之人的認識，故意存在而只是對象的身分認識有誤；選項 (D) 的甲腦中有殺害乙的認識與意欲，死亡結果也確實發生，只是達成的路徑與想像不同。至於選項 (C) 把一個構成要件層次的問題搬到罪責層次，是本題型最常見的陷阱寫法。要提醒的是，打擊錯誤法律效果的處理，以及等價客體錯誤不阻卻故意的結論，都要靠通說與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本題的分辨點並不在條文字面。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6,60,64],{"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02",2,"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04",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id":54,"number":24,"year":6,"stem":55},"law-111-s0301-001","刑法第 151 條恐嚇公眾安全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05",5,"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75",75,"關於律師與事件相對人之行為，下列情形何者未違反律師倫理規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06",6,"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id":46,"number":47,"stem":70},"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id":50,"number":51,"stem":72},"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17894454379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