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05":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0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5,"single","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同夥赴約。甲一到場就叫同夥把倉庫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也讓聲援乙的兄弟無法進來。結果雙方一言不合，大打出手，乙幾個回合就輕鬆解決甲及甲的同夥，造成甲身受重傷，同夥丙丁戊三人輕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連同同夥與乙互毆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283 條之聚眾鬥毆罪","甲叫同夥把鐵門關上，讓乙無法離開的行為，不成立刑法第 302 條私行拘禁罪","乙將丙丁戊打成輕傷的行為，僅得依緊急避難而阻卻傷害罪之違法性","乙將甲打成重傷的行為，可主張得被害人承諾而阻卻重傷罪之違法性","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聚眾鬥毆罪所寫的行為人是在場助勢之人，親自下手互毆者不在其內。\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規定：「聚眾鬥毆致人於死或重傷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甲帶同夥與乙互毆，是親自下手實施的一方，並非在旁助勢之人，其行為回到傷害罪的規定論處，不成立該條之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是下手互毆之人而非在場助勢之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不成立該條之罪，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規定：「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甲命同夥關上鐵門使乙無法離開倉庫，已經以非法方法剝奪乙的行動自由，敘述錯誤。\n(C) 丙丁戊是持棍棒刀具在場的一方，乙對其反擊涉及的是正當防衛（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本題並非只能循該項阻卻違法，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對得承諾而傷害致重傷者仍設處罰，可見承諾於重傷情形不當然阻卻違法，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聚眾鬥毆，雙方確有互毆；要件二結果，甲身受重傷；要件三行為人，《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寫的是在場助勢之人，甲卻是實際下手之人。甲在第三個要件上即被排除。\n【記憶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抓的是在旁邊搖旗吶喊的人，真正動手的人回到傷害罪處理。","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的成立要件有三：客觀上有聚眾鬥毆的情狀、發生致人於死或重傷的結果、行為人是在場助勢之人。第三個要件把下手實施傷害之人排除在外，因為下手者本來就依其所造成的結果適用傷害罪的規定。本題甲是召集並下手的一方，第三個要件不合。\n二、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7 條第 1 項規定：「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78 條第 1 項規定：「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下手實施者依所生結果適用上開各條，在場助勢者則適用《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此處僅並列三條所定的行為人與結果，不作寬嚴的評價。\n三、承諾與防衛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82 條第 1 項規定：「受他人囑託或得其承諾而傷害之，因而致死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對於得承諾的傷害在致死或致重傷時仍設處罰，是判斷選項 (D) 的直接依據。至於乙對甲方的反擊，涉及的是正當防衛而非緊急避難；《中華民國刑法》第 24 條第 1 項所定的緊急避難以出於不得已為要件，且其避難對象通常不是侵害的來源本身。\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本題型常見的變化包括：把在場助勢改成到場後未參與、只在旁錄影，問是否成立助勢；或把鐵門改成把人載到偏遠處放下，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的範圍。\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各自對應一個獨立的判斷，作答時要一項一項走完。選項 (A) 問的是行為人身分是否合於《中華民國刑法》第 283 條所寫的在場助勢之人；選項 (B) 問的是關閉鐵門是否屬於同法第 302 條第 1 項所稱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行動自由；選項 (C) 問的是反擊行為要放在正當防衛還是緊急避難；選項 (D) 問的是被害人承諾對重傷結果有無阻卻違法的效果。四個問題彼此獨立，只要有一個判斷錯誤就會選錯。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選項 (C)，因為題幹寫了乙一人被關在倉庫裡，容易讓人往危難的方向聯想；但侵害既然來自甲方本身，處理的位置就在防衛而不在避難。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04",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06",6,"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03",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07",7,"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02",2,"甲以玻璃瓶裝滿汽油，在瓶口塞入布條，於布條上點火後，丟入乙家的院子中，玻璃瓶碎裂後著…",{"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id":45,"number":46,"stem":70},"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id":49,"number":50,"stem":72},"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75,1789445437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