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0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06",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6,"single","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之罪將甲起訴；甲辯稱，自己中學畢業後，就從事資源回收事業，完全不知道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之。有關甲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有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有保證人地位","甲有罪，難謂甲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不知法律","甲無罪，因甲從事廢棄物清理數十年，得主張信賴原則","甲無罪，因甲僅中學畢業，故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責","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不知法律的免責，要有正當理由而且無法避免，兩者同時具備才有免責的餘地。\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規定：「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對於這一行業是否須先取得許可文件，本可經由詢問主管機關或同業而知悉，難以認為其不知法律具有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因此不能依該條免除刑事責任，甲仍應論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甲被起訴的是未取得許可文件而經營，屬積極的作為，本題的爭點在於不知法律能否免責，與不作為犯的保證人地位無關；結論雖然是有罪，理由並不成立，敘述錯誤。\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甲從事該行業數十年，難謂其不知法律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甲有罪，敘述正確。\n(C) 信賴原則處理的是行為人得否信賴他人遵守規則而影響過失的認定，並不是不知法律的免責事由；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甲不因此無罪，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本文所寫的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學歷高低不是該條所設的免責條件，甲不因僅中學畢業而無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不知法律，甲辯稱不知須有許可文件方得經營；要件二正當理由，甲長期從事該行業，欠缺正當理由；要件三無法避免，甲可經由詢問主管機關或同業而知悉，並非無法避免。第二、三個要件都不具備，甲不能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免除刑事責任，至多依該條但書按其情節減輕其刑。\n【記憶點】不知法律原則上不能免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開的出口是正當理由加上無法避免，不是學歷或年資。","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的結構分成三段：原則是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例外是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但書則在原則之下留了減輕其刑的餘地。條文把例外寫成有正當理由與無法避免兩個並列的條件，因此判斷時要分別檢視行為人為何不知，以及他有沒有機會知道。本題甲從事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屬於該行業的長期經營者，對於行業管制規範的查詢管道並不欠缺。\n二、與相鄰概念的分辨。保證人地位處理的是不作為犯的等價問題，前提是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引起構成犯罪的結果；信賴原則則出現在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判斷，處理的是行為人可否信賴他人也會遵守規則。兩者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所處理的違法性認識錯誤，位在犯罪判斷的不同階層，選項 (A) 與 (C) 正是把不同階層的概念搬到本題來。\n三、但書的實益。即使認定甲的不知法律不能免責，《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但書仍留有按其情節減輕其刑的空間。因此完整的答題順序是：先判斷有無正當理由且無法避免，若否，再看是否有依但書減輕的餘地，而不是一句不知法律不免責就結束。\n四、同一考法的其他變化。本題型常見的改寫包括：外國人初到我國而不知某項行政管制、行為人曾向主管機關查詢而得到錯誤答覆、或行為人依專業人士的錯誤意見行事。前者通常仍不合於正當理由，後兩者則是實務上較常討論有無無法避免的情形。\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的結論只有有罪與無罪兩種，因此判斷的重點不在結論而在理由。作答時建議先把爭點定位在違法性認識，再逐一檢查各選項所援引的概念是否放對階層：保證人地位屬於不作為犯的構成要件層次，信賴原則屬於過失犯的注意義務層次，兩者都不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16 條所處理的問題；至於選項 (D) 把學歷當成免責事由，更是該條完全沒有寫的東西。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看到有罪兩個字就直接勾選選項 (A)，忽略了本題問的是何者正確，而理由錯誤的選項同樣不是正確敘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05",5,"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07",7,"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04",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03",3,"關於故意與錯誤，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09",9,"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id":45,"number":46,"stem":70},"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id":49,"number":50,"stem":72},"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75,17894454505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