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0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07",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7,"single","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之下，未料行經路口中間時，乙闖紅燈駕車衝向甲，撞上甲車後，乙因安全氣囊爆開，臉部挫傷且暫時昏迷，但不久即醒來，甲看到乙醒來之後，自認沒有任何駕車疏忽，隨即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乙自行就醫後並無大礙。有關本案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通過路口當時已經遵守相關行車交通規則，不成立過失致傷罪","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甲離開現場前，已確認乙已醒來且沒事","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甲對事故的發生並無過失","甲不成立發生交通事故逃逸罪，因為乙並未受重傷","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過失致傷罪以行為人有過失為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的逃逸罪不以肇事者有過失為要件。\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甲行經路口時已確認燈號為綠燈，車速也在合法速限之下，對乙闖紅燈衝撞並無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的情形，欠缺過失，不成立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遵守燈號與速限，就乙的受傷欠缺《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過失，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甲未發一語即離開現場，未留下身分資料也未提供協助，確認對方醒來不等於沒有逃逸，敘述錯誤。\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該項把無過失列為減免其刑的事由，可見無過失的駕駛人仍該當同條第 1 項之罪，敘述錯誤。\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即已該當，被害人是否受重傷影響的是刑度區間，乙受傷已足，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過失致傷部分，要件一注意義務，甲已遵守燈號與速限；要件二違反，甲並未違反，故不成立。逃逸部分，要件依序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逃逸，甲均具備，僅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有減免其刑的餘地。\n【記憶點】無過失擋得掉過失傷害，擋不掉逃逸；《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把無過失放在減免其刑。","一、要件拆解。本題要拆成兩個獨立的罪名判斷。第一個是過失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其主觀要件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14 條第 1 項所定的應注意、能注意而不注意。甲既已確認綠燈並保持在速限之下，注意義務的違反無從認定。第二個是發生交通事故逃逸，《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定的要件是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或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n二、無過失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2 項規定：「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一項是本題最關鍵的條文。它把無過失安排在犯前項之罪以後的量刑事由，而不是安排在構成要件之中，因此無過失的駕駛人一旦逃逸，仍然先成立第 1 項之罪，再依第 2 項處理其刑。選項 (C) 把第 2 項的事由誤讀成阻卻成立的事由。\n三、條文沿革。上引第 2 項就無過失駕駛人所設的減輕或免除其刑，是本條在原有逃逸罪之外增加的量刑調節；本題考試年度所適用的版本即含有該項，因此答題時應以上引兩項的文字為準。\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見的變化有三種：把被害人改成當場死亡，測驗刑度區間的適用；把離開現場改成先送醫再離開，測驗逃逸的認定；把甲改成有輕微過失，測驗過失傷害與逃逸能否併存。三者都回到上引兩項的文字。\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四個選項有三個都在處理同一件事：無過失、被害人傷勢輕微、已確認被害人清醒，這三個事由能不能讓逃逸罪不成立。答案都是不能，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185-4 條第 1 項所寫的成立要件裡沒有這三件事，而第 2 項只把無過失放在減輕或免除其刑。作答時建議先把第 1 項的要件列出來逐一勾稽，再看選項所提出的事由是落在要件之內還是落在量刑之內。考生最常失分之處，在於把離開現場前確認對方沒事當成不成立逃逸的理由，忽略了留下身分資料與等候處理同樣是判斷有無逃逸的重要事實。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06",6,"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廢棄物清理法…",{"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05",5,"甲乙相約在廢棄倉庫裡談判，當天，習武多年的乙一人前往，但甲卻帶了幾名手持棍棒及刀具的…",{"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09",9,"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04",4,"甲誤以為乙在追殺丙，立即拾起地上的石塊朝乙丟去，欲砸傷乙以阻止其行兇，結果致乙受輕傷…",{"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10",10,"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id":45,"number":46,"stem":70},"甲經營資源回收事業數十年，被同業檢舉無照經營。案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以違反…",{"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