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6},["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0":3},{"question":4,"paper":34,"subjectMeta":11,"related":45,"repeats":70,"prev":71,"next":73,"paperCount":75},{"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3},"law-111-s0301-010",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0,"single","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罪當日進入 A 家持刀殺害 A。犯案前一日，甲將 A 家鑰匙先行交給乙。當日三人依約前往集合地點，但甲竟先喝酒壯膽後而開車出門，未料在路上遇警察隨機臨檢，因酒駕而被逮捕。乙、丙當日見甲遲未出現，乃直接翻牆進入 A 家殺人，乙覬覦 A 之名錶已久，在兩人共同殺死 A 後，乙趁丙不注意時，將A 身上之名錶帶走。有關甲、乙、丙刑事責任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因未能出現於犯案現場，故已成功脫離於本案之共同正犯","乙、丙兩人構成侵入住居罪共同正犯","乙另外構成強盜殺人罪","甲不適用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之共同正犯中止未遂規定","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共同正犯的脫離須除去自己先前行為的影響力，與《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中止未遂的適用前提。\n【正解理由】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要脫離共同關係，須在其他共犯著手前表示脫離，並除去自己先前行為所提供的助力。甲於犯案前一日已把 A 家鑰匙交給乙，該助力未被收回；甲當日未到場又是因酒駕遭逮捕，並非出於己意退出。難認甲已脫離共同正犯，選項 (A) 稱其已成功脫離，與此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A。\n【逐項排除】\n(A) 甲未除去鑰匙所提供的助力，缺席又出於遭逮捕而非己意，依實務見解不生脫離共同正犯的效果，敘述錯誤。\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乙、丙共同翻牆進入 A 家，就侵入住居罪有共同的行為決意與行為分擔（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成立共同正犯，敘述正確。\n(C) 乙覬覦 A 的名錶已久，於共同殺害 A 之後趁丙不注意取走該錶，依實務見解成立強盜殺人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敘述正確。\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甲既未因己意防止 A 死亡的結果，也未盡力為防止行為，不適用該項，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要件一共同行為決意，甲、乙、丙事前分工；要件二行為分擔，甲取得鑰匙並負責把風；要件三脫離，須表示脫離並除去先前助力，甲兩者皆無；要件四中止，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須因己意防止結果，甲亦無。\n【記憶點】人沒到場不等於已經退出，鑰匙還在對方手上，共同正犯的關係就還沒有斷。","一、要件拆解。共同正犯的基礎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成立的兩根支柱是共同的行為決意與共同的行為分擔。本題甲的分擔在事前：取得 A 家鑰匙，並約定在現場把風。其中取得並交付鑰匙的部分已經完成，且該鑰匙成為乙、丙原定的進入手段之一。\n二、脫離的判準。依實務見解，共同正犯要脫離，除了向其他共犯表明退出之外，還必須把自己先前所提供的物理或心理助力收回，使後續犯行不再建立在自己的貢獻之上。本題甲既未向乙、丙表示退出，也未取回鑰匙；他的缺席源於酒駕被捕這個外在事由，與己意退出無關。這一層判斷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脫離要件的操作。\n三、中止未遂的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規定，於正犯或共犯中之一人或數人，因己意防止犯罪結果之發生，或結果之不發生，非防止行為所致，而行為人已盡力為防止行為者，亦適用之。」該項把因己意與已盡力為防止行為寫成適用的前提。本題 A 已經死亡，結果並未被防止，甲更未為任何防止行為，因而與該項無涉。\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見的改寫包括：把甲改成事前打電話告知乙、丙取消計畫並取回鑰匙，測驗脫離是否成立；或把乙取錶的時點改成殺人之後才起意取財，測驗罪名的變化。兩者的判斷都要回到分擔的內容與時點。\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本題問的是何者錯誤，四個選項分屬三個爭點：選項 (A) 是共同正犯的脫離，選項 (B)、(C) 是罪名的認定，選項 (D) 是中止未遂的適用。作答時建議先處理選項 (D)，因為《中華民國刑法》第 27 條第 2 項的文字最明確，可以最快確認其為正確敘述；再處理選項 (B)，共同進入他人住宅的行為分擔清楚，依同法第 28 條成立共同正犯亦無疑義；最後在選項 (A) 與 (C) 之間比較。選項 (C) 的關鍵在題幹寫了乙覬覦名錶已久，取財的意思在殺害之前即已存在；選項 (A) 的關鍵則在甲的缺席原因與鑰匙的下落。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把人沒有出現在現場直接等同於退出犯罪，忽略了事前的分擔已經發生作用。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needs-practice-view","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5,"tag":36,"label":37,"subjects":38,"kicker":42,"tagline":43,"hint":44},"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9,40,41],"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6,50,54,58,62,66],{"id":47,"number":48,"year":6,"stem":49},"law-111-s0301-009",9,"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id":51,"number":52,"year":6,"stem":53},"law-111-s0301-011",11,"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id":55,"number":56,"year":6,"stem":57},"law-111-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id":59,"number":60,"year":6,"stem":61},"law-111-s0301-012",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3,"number":64,"year":6,"stem":65},"law-111-s0301-007",7,"甲駕駛自用小客車，途經某個路口時，確認燈號為綠燈而向前行駛，車速亦保持在路口合法速限…",{"id":67,"number":68,"year":6,"stem":69},"law-111-s0301-013",1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id":47,"number":48,"stem":72},"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id":51,"number":52,"stem":74},"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75,17894454505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