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1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1,"single","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到現場，卻搶過 A 手中的木棍，而將 A 打死。小明所成立犯罪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小明的行為是給予小華精神助力，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小明的行為乃引發犯意之行為，應成立殺人罪的教唆犯","小明的行為不是給小華有效之幫助行為，故不成立犯罪","小明的行為與小華的行為欠缺物理性關聯，不成立犯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幫助行為包含精神上的助力，所借的槍枝縱使未被使用，仍可能成立幫助犯。\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小華在向小明借槍之前已決意殺害 A，小明應允出借並交付手槍，使小華提振了殺人的勇氣。該助力雖然沒有以物理的方式作用在 A 的死亡結果上，卻強化了小華實行犯罪的意志，屬於精神上的幫助行為。小華已殺死 A，小明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小明提供的是精神上的助力，成立殺人罪的幫助犯，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教唆以引起他人的犯意為前提，而小華在借槍之前已自行決意殺害 A，小明並未引起其犯意，敘述錯誤。\n(C) 題幹已載明小華因取得手槍而提振殺人的勇氣，該助力已對犯罪的實行發生作用，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仍屬幫助行為，敘述錯誤。\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幫助犯的成立並不以助力與結果之間具有物理性的關聯為要件，精神上的強化亦足，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正犯實行，小華已殺死 A；要件二幫助行為，小明出借並交付手槍；要件三助力，題幹載明小華因此提振殺人勇氣；要件四幫助故意，小明知悉小華要殺 A 而仍出借。四者具備，小明成立幫助犯。\n【記憶點】槍沒開不代表沒幫上忙，壯膽就是精神幫助，《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不要求物理上的因果。","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30 條第 1 項把幫助犯寫成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並在同項後段加上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從這一項可以拆出四個要件：正犯有實行犯罪行為、行為人有幫助行為、該幫助對正犯的實行發生助力、行為人具有幫助的故意。本題四者齊備，關鍵在第三個要件的內涵。\n二、物理幫助與精神幫助。幫助的助力可以是物理的，例如提供兇器而該兇器確實被使用；也可以是精神的，例如提供工具或情報而使正犯的犯罪決意更為堅定。本題小華最後改用搶來的木棍行兇，手槍在死亡結果上沒有物理作用，但題幹明白寫出小華因取得手槍而提振殺人的勇氣，這句話正是命題者為精神幫助所鋪的事實基礎。選項 (C) 與 (D) 都是在測驗考生會不會因為槍沒開而否定幫助。\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29 條第 1 項規定：「教唆他人使之實行犯罪行為者，為教唆犯。」同法第 30 條第 2 項規定：「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前者以引起犯意為特徵，後者以強化或便利既有犯意的實行為特徵，且在處罰上另設得減輕的規定。此處僅並列各條文字，不就其間的輕重作評價。\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見的改寫有三種：把小華原本沒有犯意改成受小明慫恿才起意，答案就移到教唆犯；把手槍改成小華根本沒有收下，助力因而不存在；或把小明的認識改成以為小華只是要嚇唬 A，測驗幫助故意的範圍。\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先確定正犯的犯意是何時形成，這一步可以立刻分開教唆與幫助；再確定所提供之物或資訊有沒有對正犯的實行發生任何作用，這一步可以分開幫助犯與不成立犯罪。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把幫助的因果關係想成必須與結果之間有物理的連結，因而在正犯改用其他工具時就直接認為幫助不成立，忽略了題幹已經把精神上的助力寫得非常清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10",10,"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12",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09",9,"甲與 A 均為流氓，因搶奪地盤發生糾紛，甲遂決意持刀砍斷 A 腳筋、讓其殘廢。乙對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13",1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08",8,"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成立犯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14",1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5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