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3":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13",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3,"single","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A":16,"B":17,"C":18,"D":19},"偵查機關查扣甲持有之土製炸藥一個","甲殺死被害人 A 時使用的自己所有之兇刀一把","殺手甲殺害 A 後所取得的酬金新臺幣一百萬元","法官甲收受被告 A 為自己有利判決結果所提供之新臺幣三百萬元","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義務沒收與職權沒收的分辨，關鍵在條文寫的是沒收之還是得沒收之。\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甲殺人所用而屬自己所有的兇刀，正是供犯罪所用之物且屬於犯罪行為人，該項所定的效果是得沒收之，屬法院得裁量的職權沒收，並非義務沒收。本題問何者非屬義務沒收，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土製炸藥屬違禁物，依該項應予沒收，是義務沒收。\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兇刀是供犯罪所用之物，其效果為得沒收之，屬職權沒收，並非義務沒收，這正是本題所問。\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殺手甲殺害 A 後所取得的酬金為犯罪所得，依該項應予沒收，是義務沒收。\n(D) 法官甲收受被告 A 所提供的新臺幣三百萬元，同屬《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1 項所稱的犯罪所得，依該項應予沒收，是義務沒收。\n【涵攝步驟】第一步認定標的性質，兇刀是供犯罪所用之物；第二步認定歸屬，兇刀屬於犯罪行為人甲；第三步套進《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2 項，其效果為得沒收之。因此兇刀不在義務沒收之列。\n【記憶點】條文寫沒收之就是義務沒收，寫得沒收之就是職權沒收；違禁物與犯罪所得屬前者，供犯罪所用之物屬後者。","一、要件拆解。沒收的類型可以直接從條文的用語讀出來。《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1 項就違禁物寫的是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沒有裁量的餘地；同條第 2 項就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寫的是得沒收之，並附但書保留特別規定的優先適用。同法第 38-1 條第 1 項就犯罪所得寫的是沒收之，同樣附有但書。因此判斷義務或職權，第一步就是回到該項看動詞前面有沒有一個得字。\n二、標的的分類。違禁物指法令禁止持有之物，例如土製炸藥；供犯罪所用之物指行為人為實行犯罪而使用的工具，例如兇刀；犯罪所得則指因違法行為而取得的財物或利益，例如殺人的酬金與受賄的款項。《中華民國刑法》第 38-1 條第 4 項規定：「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該項把犯罪所得的範圍寫得相當寬。\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第 1 項規定：「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40 條第 2 項規定：「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兩項並列可以看到，宣告的時點以裁判時併宣告為原則，違禁物與專科沒收之物則另有單獨宣告的規定。此處僅並列兩項的文字，不作評價。\n四、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命題者常見的改寫包括：把兇刀改成第三人所有，測驗《中華民國刑法》第 38 條第 3 項的適用；把犯罪所得改成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測驗同法第 38-1 條第 5 項；或把標的改成已經滅失，測驗追徵的規定。\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按三步走：先認定標的落在違禁物、供犯罪所用之物或犯罪所得哪一類，再確認其歸屬於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最後回到該項看用語是沒收之還是得沒收之。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因為兇刀在直覺上非沒收不可，而忽略了條文對供犯罪所用之物寫的是得沒收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12",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14",1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11",11,"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10",10,"甲、乙、丙三人計畫共同殺害 A，甲之分工為取得 A 家鑰匙並在現場把風，乙、丙則於犯…",{"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16",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