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14",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4,"single","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得單獨宣告褫奪公權","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褫奪公權","褫奪公權之最長期限為 15 年","宣告死刑者，不得宣告褫奪公權","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褫奪公權是從刑，因此《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所定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它。\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同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褫奪公權既然是從刑，緩刑的效力自然不及於褫奪公權，受緩刑宣告之人仍須執行所宣告的褫奪公權。故選 B。\n【逐項排除】\n(A)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該項所定的是於裁判時併予宣告，敘述錯誤。\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與同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身為從刑的褫奪公權，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該項所定的期間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宣告死刑者依該項應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性，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褫奪公權是從刑；第二步查緩刑的效力範圍，依同法第 74 條第 5 項，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第三步涵攝，褫奪公權落在從刑之內，緩刑的效力不及於它。\n【記憶點】褫奪公權是從刑，緩刑管得到主刑管不到從刑；期間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死刑無期徒刑則是終身。","一、要件拆解。褫奪公權的規範分成三塊。第一塊是定性，《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規定：「從刑為褫奪公權。」第二塊是內容，《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2 項規定：「褫奪公權者，褫奪下列資格： 一、為公務員之資格。 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第三塊是宣告的要件與期間，規定在同法第 37 條。三塊合起來，才是完整的褫奪公權制度。\n二、宣告的兩種情形。《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2 項規定：「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兩項並列可以看到：前者以主刑為死刑或無期徒刑為前提而期間為終身，後者以主刑為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認有必要為前提而期間為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此處僅並列兩項所定的前提與期間，不作評價。\n三、宣告的時點與起算。《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3 項規定：「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4 項規定：「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中華民國刑法》第 37 條第 5 項則就依第 2 項宣告者的期間起算另設規定，並在但書處理同時宣告緩刑的情形。其中同法第 37 條第 3 項所定的於裁判時併宣告，才是選項 (A) 的直接依據；第 4 項與第 5 項只處理生效時點與期間起算，與得否單獨宣告無關。\n四、緩刑的效力範圍。《中華民國刑法》第 74 條第 5 項規定：「緩刑之效力不及於從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該項把三種法律效果排除在緩刑的射程之外，褫奪公權因為是從刑而落在其中。\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失分點。命題者常見的改寫是把期間改成五年以下、把宣告時點改成執行完畢後、或把緩刑的效力改成及於沒收。作答時建議先回到《中華民國刑法》第 36 條第 1 項確認褫奪公權的性質，再依序核對第 37 條各項與第 74 條第 5 項。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把緩刑理解成整張判決都暫緩執行，因而誤認褫奪公權也一併暫緩。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13",1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12",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16",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11",11,"小華欲前往殺害仇人 A，向小明借手槍一把，小華取得手槍後，因此提振殺人之勇氣，但小華…",{"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