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5":3},{"question":4,"paper":35,"subjectMeta":11,"related":46,"repeats":71,"prev":72,"next":73,"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4},"law-111-s0301-01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5,"single","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為殺害乙，拿石頭丟向騎機車的乙之頭部，未料乙突然摔倒，石頭竟打到騎機車路過的丙之頭部，造成丙流血不止。則甲殺害乙未遂與過失致丙受傷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甲因與乙結仇而欲致乙於死地，遂尾隨乙。見乙進入家中後，即侵入乙家中，並持刀殺死乙。則甲侵入住宅之行為與殺人，論以想像競合","甲因積欠他人債務，遂同時於兩張支票上分別偽造乙、丙之簽名於發票人處。則其偽造乙、丙支票此二有價證券之行為，可論以想像競合","甲退伍後繼續持有具殺傷力之軍用槍枝 3 年後，因偶與乙發生行車糾紛，遂開該槍傷害乙。則甲自3 年前起繼續持有槍彈之行為，可與傷害乙之行為，論以想像競合","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想像競合以只有一個行為為前提，繼續犯的持有與事後另起的故意行為並非同一行為。\n【正解理由】本題所涉之想像競合，《中華民國刑法》定有明文，其前提是行為人只有一個行為而觸犯數個罪名。甲退伍後持有軍用槍枝三年，是持續進行的違法狀態；三年後因行車糾紛開槍傷害乙，則是另一個新的行為決意與動作，兩者在時間上明顯可分。依實務見解，二者並非同一行為，不能論以想像競合。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D。\n【逐項排除】\n(A) 甲丟擲石頭是一個行為，對乙成立殺人未遂（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對丙則有《中華民國刑法》第 284 條的過失傷害，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依實務見解，甲侵入乙住宅並隨即在其內持刀殺害乙，兩者時空密接而具局部同一性，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甲同時在兩張支票上偽造乙、丙的簽名，是一個行為觸犯兩個罪名，論以想像競合，敘述正確。\n(D) 甲的持有自三年前起持續進行，與三年後開槍傷害乙的行為時間上可分，依實務見解不能論以想像競合，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第一步認定行為數，甲的持有與開槍在時間上可分，是兩個行為；第二步套進想像競合的前提，行為既非單一，即無適用餘地。\n【記憶點】想像競合先數行為再數罪名；持有槍枝是長達三年的狀態，開槍是一瞬間的動作，接不起來。","一、要件拆解。想像競合的判斷分兩步：先確定行為人在自然意義與法律評價上只有一個行為，再確定該行為觸犯數個罪名。本題四個選項都在測驗第一步。選項 (A) 的丟擲、選項 (C) 的同時偽造，在自然意義上都只有一個動作；選項 (B) 的侵入與殺害，依實務見解因時空密接而具局部同一性；選項 (D) 的持有與開槍，則在時間上相隔三年。\n二、繼續犯的特性。持有型的犯罪自取得標的時起，違法狀態持續存在直到持有終止，屬繼續犯。繼續犯的行為時間很長，期間內若另有其他犯罪，並不會因為時間上有重疊就變成同一行為，否則長期持有者所犯的一切罪名都要被吸收成一罪。這正是選項 (D) 的陷阱所在。\n三、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306 條第 1 項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同法第 284 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兩條分別是選項 (B) 與選項 (A) 所涉的罪名依據，此處僅並列其文字。\n四、法源與見解的位置。選項 (D) 所涉的持有軍用槍砲、子彈，《中華民國刑法》第 186 條規定：「未受允准，而製造、販賣、運輸或持有炸藥、棉花藥、雷汞或其他相類之爆裂物或軍用槍砲、子彈而無正當理由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而各選項行為數的認定，要靠實務見解才分辨得出來。因此本題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行為單複數的操作。\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固定先問：這幾個罪名是不是由同一個動作所引發。若是，才進入想像競合；若不是，就走數罪併罰的方向。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看到兩個罪名的時間有重疊就直接認定為一行為，忽略了繼續犯的違法狀態雖然延續，行為的決意卻是各自獨立的。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32,33],"not-retrieved","needs-practice-view","outside-corpus",true,{"code":9,"slug":10,"name":36,"tag":37,"label":38,"subjects":39,"kicker":43,"tagline":44,"hint":45},"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40,41,42],"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7,51,55,59,63,67],{"id":48,"number":49,"year":6,"stem":50},"law-111-s0301-014",1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2,"number":53,"year":6,"stem":54},"law-111-s0301-016",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56,"number":57,"year":6,"stem":58},"law-111-s0301-013",13,"下列敘述何者非屬義務沒收之情形？",{"id":60,"number":61,"year":6,"stem":62},"law-111-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4,"number":65,"year":6,"stem":66},"law-111-s0301-012",12,"關於主刑與從刑之量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8,"number":69,"year":6,"stem":70},"law-111-s0301-018",18,"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8,"number":49,"stem":50},{"id":52,"number":53,"stem":54},75,17894454506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