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17",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7,"single","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公務員只要一有洩漏或交付行為，犯罪即已成立","公務員縱使因過失而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亦成立本罪","本罪為必要共犯之對向犯，獲得秘密之相對人應與洩漏秘密之行為人成立共同正犯","非公務員如非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縱為洩漏或交付，亦不成立本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的行為主體、主觀要件，以及受領秘密之人的地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規定：「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該項所處罰的行為是公務員的洩漏或交付。《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單純受領秘密之人並未與公務員共同實行洩漏或交付的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選項 (C) 稱其應成立共同正犯，與此不符。本題問何者錯誤，故選 C。\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公務員一有洩漏或交付的行為，該項之罪即已成立，不待秘密被進一步利用，敘述正確。\n(B)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規定：「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公務員因過失而洩漏應秘密的文書，依該項亦成立本罪，敘述正確。\n(C) 受領秘密之人並未實行洩漏或交付行為，依實務見解不與洩漏者成立共同正犯，敘述錯誤。\n(D) 《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3 項規定：「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該項以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為要件，非因職務或業務而知悉者不在其列，敘述正確。\n【涵攝步驟】第一步定主體，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第 1 項為公務員、第 3 項為因職務或業務知悉的非公務員；第二步定主觀，第 1 項為故意、第 2 項為過失；第三步定行為，均為洩漏或交付。受領秘密之人不落在其中。\n【記憶點】本罪罰的是把秘密送出去的人，不是把秘密接下來的人。","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32 條由三項組成，可以看成一張主體與主觀的交叉表。第 1 項是公務員故意洩漏或交付，第 2 項是公務員過失犯前項之罪，第 3 項則把主體擴張到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的非公務員。三項的行為態樣都是洩漏或交付，客體都是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n二、行為的完成時點。第 1 項所寫的行為是洩漏或交付，行為完成即足，因此公務員一旦把應秘密的內容送到不應知悉者手中，該項之罪即告成立，至於對方有沒有進一步利用、有沒有造成實害，都不影響該項之罪的成立。這是選項 (A) 的依據。\n三、主體的邊界。第 3 項把非公務員納入處罰，但同時附上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這個限制。換言之，一個與該秘密的職務或業務完全無關的人，即使偶然得知並加以散布，也不落在該項之內。選項 (D) 正是在測驗這個限制。\n四、共同正犯與實務見解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以共同實行為要件，而受領秘密之人在結構上是洩漏行為的相對方，並未分擔洩漏或交付的實行。對於這種對向關係的參與人應否論以共犯，實務向來有其處理方式，本題選項 (C) 的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必要參與行為的評價。\n五、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與失分點。命題者常見的改寫包括：把主體改成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把行為改成單純遺失文書、或把客體改成已經公開的資訊。作答時建議先把三項的主體與主觀畫成表格，再把選項一格一格對進去。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被必要共犯這個名詞牽著走，忽略了共同正犯仍須以共同實行為前提。\n六、客體與相鄰罪名。本罪的客體寫成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四類，其中消息不以有形載體為必要，口頭轉述同樣可能該當洩漏；至於應秘密的認定，要看該內容依法令或其性質有無保密的必要，不因行為人主觀上覺得無關緊要而改變。《中華民國刑法》第 133 條規定：「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該條與本罪同屬公務員違反職務上保密義務的類型，兩條並列可以看到行為態樣與客體的差異，此處僅並列其文字，不作評價。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16",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18",18,"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15",15,"依實務見解，有關想像競合之成立與否，下列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19",19,"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14",14,"關於褫奪公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