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2},["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1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0,"paperCount":71},{"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19",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19,"single","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性招待雖非金錢，甲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乙收到甲之表示而拒絕甲時，甲不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乙洩漏臨檢勤務係職務上行為，故乙接受性招待應成立職務行為受賄罪","甲應成立違背職務受賄罪之教唆犯","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的行為態樣與客體，賄賂以外的其他不正利益同樣包含在內。\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十萬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員警預先通報臨檢勤務是違背職務之行為，甲給予乙性招待，屬該項所稱的其他不正利益，甲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賄的客體寫的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性招待雖非金錢仍屬其他不正利益，敘述正確。\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行求即已該當，並不以公務員允諾或收受為要件，乙拒絕不影響甲的罪責，敘述錯誤。\n(C)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規定：「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該條所寫的是職務上之行為，而預先通報臨檢勤務是違背職務之行為，應論同法第 122 條第 1 項之罪，敘述錯誤。\n(D) 甲是提供不正利益的一方，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成立行賄罪，並非同條第 1 項受賄罪的教唆犯，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對象，乙為管區員警而屬公務員；要件二所涉職務，預先通報臨檢勤務屬違背職務之行為；要件三行為態樣，甲已行求並交付；要件四客體，性招待屬其他不正利益。四者具備，甲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罪。\n【記憶點】不正利益不限於金錢；違背職務的行賄，行求出口的那一刻就已經成立。","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把行賄罪的要件寫成四塊：對象是公務員或仲裁人、所涉的是違背職務之行為、行為態樣是行求、期約或交付、客體是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該項後段另外設了兩種寬典，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本題甲的行為四塊都齊備。\n二、其他不正利益的範圍。條文把客體寫成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賄賂通常指金錢或有價之物，其他不正利益則涵蓋一切足以滿足需求的有形或無形好處。性招待不是金錢，卻是可以用金錢衡量的服務，落在其他不正利益之內。選項 (A) 正是在測驗這個範圍。\n三、行為態樣的階段性。行求、期約、交付三者是行賄的三個階段：行求是單方提出，期約是雙方合意，交付是實際給付。條文把三者並列為擇一，因此只要進入第一個階段，該項之罪即告成立，對方是否允諾並不影響。這是選項 (B) 的依據。\n四、易混淆條文對照。《中華民國刑法》第 121 條所寫的是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而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同法第 122 條第 1 項所寫的則是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兩條並列可以看到，區分的關鍵在於所涉的職務行為是否違背職務。員警的臨檢勤務本應保密，預先通報受檢對象與其職務義務相反，因此落在《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這一側而非同法第 121 條。此處僅並列兩條的文字，不作評價。\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先確定角色：誰是公務員、誰是提供利益的一方，這一步可以直接排除把行賄者寫成受賄罪共犯的選項 (D)。接著確定職務行為的性質，這一步可以排除選項 (C)。最後確定行為停在哪一個階段，這一步可以排除選項 (B)。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把不正利益限縮成金錢，或以為對方拒絕就不成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18",18,"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21",2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16",16,"有關緩刑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22",22,"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47},{"id":49,"number":50,"stem":51},75,17894454506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