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2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20",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20,"single","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A 因與他人發生事故，遂有三身著制服之員警到場處理。A 見狀，心生不滿，遂同時辱罵該三員警。則依實務見解，僅構成單純一罪而非一行為觸犯數罪之想像競合犯","A 因於家中酒後喧譁，經鄰居報警，身著制服之員警到 A 家中後，意識仍十分清楚之 A 見狀當場辱罵該員警。然因 A 家中只有員警及 A 二人，並非公然，故 A 不成立本罪","員警在路邊對 B 執行取締酒駕任務，此時恰巧路過之路人 A，想起自己不久前因酒駕遭取締而被判刑，心生不滿，遂出言辱罵該員警。因員警並非在對 A 執行職務，故 A 不成立本罪","A 知悉 B 為員警，二人素有不合。一日 A 於快炒店巧遇已下班之 B 亦在該處用餐，一時不滿，遂出言辱罵 B。則因 A 既知 B 為員警，仍會成立本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的兩種行為態樣，以及同時辱罵數名執行職務員警的罪數。\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規定：「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A 因與他人發生事故而有三名員警到場處理，A 心生不滿同時辱罵該三人，其辱罵是針對同一件正在執行的公務。依實務見解，此種情形論以單純一罪，而不依同法第 55 條論以想像競合。故選 A。\n【逐項排除】\n(A) 依實務見解，A 的一個辱罵行為針對在場處理同一事故的三名員警，論以單純一罪，敘述正確。\n(B)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即已該當，該種態樣並未要求公然；A 在家中當場辱罵到場處理的員警，仍成立本罪，敘述錯誤。\n(C)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該條所要求的是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而行為人當場侮辱，並未要求該職務是對行為人本人執行；員警正在對 B 執行取締職務，A 當場辱罵仍成立本罪，敘述錯誤。\n(D)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本罪須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為之；B 已下班且在快炒店用餐，並非依法執行職務，A 不成立本罪，敘述錯誤。\n【涵攝步驟】要件一行為時點，公務員正依法執行職務；要件二行為態樣，當場侮辱，或對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要件三對象，該執行職務的公務員。選項 (A) 三者齊備而僅有一個辱罵行為，論以單純一罪。\n【記憶點】人在執勤才罰，當場侮辱不必公然；同一件公務罵幾個人，實務上仍算一罪。","一、要件拆解。《中華民國刑法》第 140 條把處罰的行為寫成兩種並列的態樣。第一種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重點在當場，也就是行為人與正在執行職務的公務員處於同一時空。第二種是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重點在公然，也就是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的狀態。兩種態樣的共同前提是公務員正在依法執行職務。\n二、兩種態樣的分工。選項 (B) 的情境發生在 A 的家中，只有員警與 A 二人，公然的要素確實不具備；但 A 是在員警到場處理報案時當場辱罵，落在第一種態樣，因此仍然成立。這一組設計正是要測驗考生會不會把公然這個要素套到兩種態樣上。選項 (D) 的情境則是 B 已經下班，共同前提不具備，兩種態樣都不能成立。\n三、執行職務的對象。條文所寫的是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並沒有限定該職務必須是對行為人本人執行。因此選項 (C) 的路人 A 雖然不是受取締的對象，只要員警正在依法執行取締職務而 A 當場辱罵，仍該當本罪。\n四、罪數與實務見解的位置。《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該條的前提是一行為觸犯數罪名。本題 A 的一次辱罵同時及於三名員警，究竟應論一罪或依該條論想像競合，其分辨點不在條文字面，而在實務對本罪保護對象與行為單數的認定。\n五、答題順序與常見失分點。作答時建議先檢查共同前提，也就是公務員當時是否正在依法執行職務，這一步可以直接處理選項 (D)；再區分兩種態樣，處理選項 (B)；接著確認條文有沒有限定職務的對象，處理選項 (C)；最後才處理罪數。考生最常失分之處，是把公然這個要素前移到當場侮辱那一種態樣，因而誤認在私人住宅內辱罵不成立本罪。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19",19,"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21",2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18",18,"關於刑法第 123 條準受賄罪要件之理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22",22,"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17",17,"有關刑法第 132 條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23",23,"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id":46,"number":47,"stem":71},"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id":50,"number":51,"stem":73},"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75,1789445450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