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2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22",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22,"single","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A":16,"B":17,"C":18,"D":19},"A 因為覺得警員態度不佳，遂打電話到警察局申訴，希望警察局對該警察調查並予行政懲處。則縱使調查結果該警員並無態度不佳之情，A 也不會構成誣告罪","A 於法院開庭時跟甲法官吵架，下庭後即至地方檢察署按鈴申告，內容為「法官違法亂紀」。之後，地方檢察署因 A 未指出具體事實而未對甲發動偵查，則 A 不會構成誣告罪","A 因目擊車禍事故，經警察通知製作詢問筆錄。其經警察問及是否目擊甲開車撞傷乙時，雖因記憶淡忘不太確定，亦不認識甲或乙，但仍跟警察表示「我有看到甲開車撞傷乙」，則 A 會構成誣告罪","A 遭人蒙面毆打，因其之前與甲有仇，誤以為是甲遣人而為，遂至地方檢察署處申告甲涉嫌傷害。經檢察官調查後，A 是另因車禍，與乙結仇，而經乙遣人毆打。則 A 雖未予查證，即對甲提告，但因出於誤會而為，並不構成誣告罪","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誣告罪的申告意圖、申告內容的具體性與誣告故意。\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以行為人基於使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的意圖，向有偵查、審判或懲戒權限的公務員虛構事實申告為要件。(C) 的 A 是目擊車禍後應警察通知到場製作筆錄的人，既無使甲受刑事處分的意圖，也不是主動申告犯罪，其因記憶淡忘而為的不確定陳述，屬於證言真實性的問題。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意圖須指向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A 請求警察局對該員警為行政上的懲處，與該項所寫的兩種處分不同，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本罪。\n(B) 敘述正確。誣告的申告須指出足以特定的犯罪事實，A 只泛稱法官違法亂紀而未指出具體事實，檢察機關也未因此對甲發動偵查，依實務見解不成立本罪。\n(C)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D) 敘述正確。誣告罪是故意犯，行為人須認識所申告的事實並非真實；A 因與甲有仇而誤認施暴者是甲所遣，出於誤會而提告，欠缺誣告故意。\n【涵攝步驟】把 (C) 逐一套進要件：意圖要件，A 與甲、乙都不認識，沒有使特定人受刑事處分的意圖；行為要件，A 是應通知到場接受詢問，並非向該管公務員申告；客觀要件，車禍確實存在，A 只是對駕駛人記憶不確定。三個要件都對不上。\n【記憶點】誣告罪的條文把行為寫成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被動應訊而陳述不確定的內容不落在這個文字裡。","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拆成四層：第一層是主觀意圖，須指向他人受刑事處分或懲戒處分；第二層是行為對象，須為該管公務員，也就是對該事項有偵查、審判或懲戒權限的公務員；第三層是行為態樣，須為誣告，也就是就虛構的事實提出申告；第四層是本罪為故意犯，行為人須認識所申告的事實並非真實。本題四個選項各自打在不同的層次上：(A) 打在意圖對象，(B) 打在申告內容的具體性，(C) 打在申告行為與意圖，(D) 打在誣告故意。\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第 2 項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據者，亦同。」把兩項並列，可以看出第 1 項處理的是虛偽申告，第 2 項處理的是就他人案件製作或使用不實證據，兩者的意圖要件相同而行為態樣不同。\n與程序法一併理解也有幫助。《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1 項規定：「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刑事訴訟法》第 242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由此可知申告是一個主動發動偵查的行為；而 (C) 的 A 是被通知到場的第三人，其陳述並不是啟動追訴的申告，這正是選項錯誤的關鍵。\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場景換成向監察機關陳情、向服務機關檢舉，測驗考生對於該管公務員的認定；或者把時點拉到誣告之後、在所誣告的案件裁判確定前自白，測驗考生對於自白減免規定的記憶；也常見以誣告罪與偽證罪的區別作為命題重心，兩者的行為時點與行為人地位並不相同。\n本題四個選項所依據的判斷，相當程度取決於實務對於申告具體性、意圖對象與誤認事實的見解，並非全部可以從條文字面直接得出，複習時宜同時掌握條文與實務立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21",2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23",23,"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24",2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19",19,"經營色情按摩院之甲，給予管區員警乙性招待，希望乙在有臨檢勤務時，提前通知甲，下列敘述…",{"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25",25,"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id":50,"number":51,"stem":73},"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75,17894454506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