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23":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23",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23,"single","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10 萬元，發票人為乙，甲未得任何人之同意，即在支票之背書欄位填入自己名字，並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甲自己，並持之向銀行兌現 10 萬元現金。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本案事實中甲構成之罪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甲構成詐欺取財罪","甲構成偽造有價證券罪","甲不構成偽造署押罪","甲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竊得他人簽發的支票後，以自己名義背書並兌現，各罪名的成立與否。\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該項處罰的行為是製作出一張假的有價證券，或者變更真票上已有的記載。本題的支票是乙自己簽發的真票，甲在背書欄填寫的又是自己的真實姓名，票據上並沒有被冒用的名義，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偽造有價證券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甲持該支票向銀行提示兌現，使承辦人員因誤信而交付十萬元現金，該當詐欺取財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n(B)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C)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7 條第 1 項，偽造署押罪處罰的是偽造他人的印章、印文或署押；甲在背書欄簽寫的是自己的名字，並非偽造他人署押。\n(D) 敘述正確。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的行為主體是從事業務之人，甲並沒有這個身分。\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偽造有價證券罪的要件：要件一，客體須為有價證券，支票符合；要件二，行為須為偽造或變造，而該票由乙親自簽發，甲未製作假票，也未塗改票上既有記載；要件三，須有冒用他人名義的情形，而甲填的是自己的姓名。後兩個要件都對不上。\n【記憶點】票據上填的是行為人自己的真實姓名時，票面不存在被冒用的名義，偽造有價證券罪與偽造署押罪的要件都接不上。","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中華民國刑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第 1 項處罰的是製作行為，第 2 項處罰的是行使、收集或交付行為，兩項共同的前提，都是該有價證券本身出於偽造或變造。本題的支票由乙親自簽發，票據本身為真，這個共同前提就沒有成立的餘地。\n背書在票據法上是附屬的票據行為。依實務見解，在他人真正簽發的票據上偽造背書，侵害的是背書這一個文書的名義真正，而不是票據本身的真偽；而本題甲背書時寫的是自己的姓名，連名義的冒用都不存在，因此連文書名義真正的問題也不會發生。\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05 條規定：「偽造、變造之有價證券、郵票、印花稅票、信用卡、金融卡、儲值卡或其他相類作為提款、簽帳、轉帳或支付工具之電磁紀錄物及前條之器械原料及電磁紀錄，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這一條處理的是沒收，其適用同樣以有價證券為偽造或變造者為前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這一條處理的是文書的行使。把《中華民國刑法》第 213 條與第 215 條並列閱讀，可以看出兩條的行為主體，一個寫的是公務員，一個寫的是從事業務之人，本題的甲兩種身分都不具備，(D) 的敘述因此正確。\n題目前段的竊取行為本身也值得一提。《中華民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甲趁乙不注意而竊取支票，這一段已經該當竊盜罪，題目所問的則是取得票據之後的各個罪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變形有三種：偽簽發票人姓名而完成一張票據、盜蓋他人印章於背書欄、以及持票向銀行提示而涉及行使與詐欺的評價。分辨點都在於票面上有沒有出現被冒用的名義。\n本題各選項的結論，有相當部分建立在實務對於背書性質與署押的見解上，並非全部可以從條文字面直接讀出，複習時宜條文與實務見解一併掌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22",22,"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24",2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21",21,"甲唆使乙殺丙，又出重金請託知情之丁幫忙毀屍滅跡。乙殺死丙後將兇刀丟棄，丙之家屬發現丙…",{"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25",25,"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20",20,"有關刑法第 140 條侮辱公務員罪之說明，下列何者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26",26,"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75,17894454506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