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2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2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25,"single","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文書之影本得為偽造文書罪之客體","文書之製作名義人縱然為虛擬人物，並不妨礙偽造文書罪之成立","文書之製作名義人如已死亡，即無成立偽造文書罪之餘地","稅務機關用以證明繳納稅款之稅戳，應以文書論之","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偽造文書罪所保護的法益、製作名義人的認定，以及準文書的範圍。\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本罪保護的是文書名義的真正，也就是一般人對於該文書出自其所載名義人的信賴。行為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時，這份信賴即受侵害，至於被冒用名義的人是否仍然生存，並不影響一般人閱讀該文書時所生的誤信；依實務見解，冒用已死亡之人的名義製作文書，仍有成立偽造文書罪的餘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文書的影本在一般社會交易上具有與原本相同的證明作用，依實務見解得為偽造文書罪的客體。\n(B) 敘述正確。製作名義人縱然是虛擬人物，只要在一般人看來有誤信該文書為真正的可能，即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依實務見解不妨礙本罪成立。\n(C)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D) 敘述正確。《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稅戳是蓋在單據或物品上的符號，依習慣足以表示稅款業經繳納的用意。\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逐一對照要件：客體要件，(A) 打在影本是否為文書、(D) 打在稅戳是否以文書論；行為要件，偽造指無製作權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B) 與 (C) 分別打在名義人是虛擬人物與已死亡的情形；結果要件，(A)(B)(C) 以一般人的誤信可能性為判斷。對照後 (C) 與條文及實務見解都接不上。\n【記憶點】偽造文書罪保護的是文書名義的真正，條文沒有把製作名義人是否生存寫進要件裡。","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10 條規定：「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只寫了三件事：客體是私文書，行為是偽造或變造，結果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所謂偽造，指的是沒有製作權的人冒用他人名義製作文書；所謂變造，指的是就他人已經製作完成的文書變更其內容。本題 (B) 與 (C) 兩個選項都打在名義人這一個環節上，考的是名義人必須實際存在到什麼程度。\n就 (C) 而言，依實務見解，文書名義人縱使已經死亡，該文書在社會生活上仍然可能被當成真正而發生作用，例如以已故親屬名義簽立的借據、切結書，仍足以使他人陷於誤信。就 (B) 而言，名義人縱使自始不存在，只要文書外觀足以使一般人誤信其為真正，法益侵害的危險同樣存在。兩者的判斷方向是一致的。\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1 項規定：「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中華民國刑法》第 220 條第 2 項規定：「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第 1 項處理的是紙上或物品上的符號，第 2 項處理的是需要藉機器或電腦處理才能顯示的內容，稅戳落在第 1 項。\n文書的行使則另有規定。《中華民國刑法》第 216 條規定：「行使第二百一十條至第二百一十五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偽造與行使是兩個階段，命題時常把兩者接在一起，測驗考生能否分辨行為人究竟只完成製作，還是已經提出使用。另外《中華民國刑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稱公文書者，謂公務員職務上製作之文書。」私文書與公文書的分界即由此而來。\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以影本製作再翻拍、以電腦列印的電子檔案冒名、在商品包裝上加印不實的檢驗標章，或者在他人名片、收據上加蓋印文，測驗考生對於準文書與名義真正的掌握。\n本題四個選項的結論，主要來自實務對於影本、虛擬名義人、已故名義人與稅戳的見解，條文字面只提供了判斷的框架，複習時宜將條文與實務立場一併記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24",2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26",26,"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23",23,"甲某日見乙手邊有一張支票，趁乙不注意而竊取之，竊取後發現是可得背書轉讓之支票新臺幣 …",{"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27",27,"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22",22,"有關刑法第 169 條誣告罪之說明，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28",28,"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id":46,"number":47,"stem":71},"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