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3},["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27":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2},{"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27",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27,"single","甲男、乙女均已 22 歲，兩人交往期間某日，經乙同意甲拍下全裸合意性交之影片檔，後來乙提出分手，甲乃以散布其影片檔為由而威脅乙不得分手，並以之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待完事之後，乙仍要求與甲分手，甲乃負氣離去。當晚甲將該影片檔上傳至公眾均得連線之色情討論區。甲之行為不構成下列何罪？",{"A":16,"B":17,"C":18,"D":19},"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加重誹謗罪","刑法第 315 條之 2 第 3 項散布竊錄內容物罪","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猥褻物品罪","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強制性交罪","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合意拍攝的性影像被上傳散布時，各罪名的成立與否。\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該項的客體是竊錄而來的內容。本題的影片檔是乙同意甲拍攝的，並非在乙不知情下竊錄取得，客體要件因此接不上，甲上傳該影片不構成散布竊錄內容物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構成。《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2 項規定：「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甲將乙的全裸性交影片上傳到公眾均得連線的討論區，依實務見解屬於意圖散布於眾而傳述足以毀損乙名譽之事。\n(B) 不構成。理由如前所述。\n(C) 構成。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35 條第 1 項，散布、播送猥褻之影像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者，即該當本罪；全裸性交影片屬於猥褻之影像，甲上傳至色情討論區供人觀覽。\n(D) 構成。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21 條第 1 項，以脅迫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成立強制性交罪；甲以散布影片檔相脅而要求與乙再次發生性行為，乙在此壓力下所為的容忍並非出於自由的性自主決定。\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散布竊錄內容物罪的要件：要件一，客體須為竊錄而來的內容，而本題影片是乙同意拍攝的，這裡就對不上；要件二，行為態樣須為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甲的上傳固然該當散布；要件三，須有前一階段的竊錄行為，本題並不存在。第一與第三個要件都不成立。\n【記憶點】散布竊錄內容物罪的條文把客體寫成竊錄之內容，經被拍攝人同意而拍成的影片不落在這個文字裡。","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這一條處罰的是取得階段的窺視、竊聽與竊錄。《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2 條第 3 項規定：「製造、散布、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這一項處罰的是流通階段的行為，而它把客體綁在竊錄之內容上，也就是以前一階段存在竊錄行為為前提。本題影片既然出於乙的同意而拍攝，前一階段的竊錄不存在，流通階段的處罰也就失去依附的對象。\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3 條規定：「前二條竊錄內容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沒收規定同樣以竊錄內容為對象，可以印證竊錄這個前提在本罪章的關鍵地位。\n就 (A) 而言，《中華民國刑法》第 310 條第 3 項規定：「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本題所散布的內容屬於私德事項且與公共利益無關，因此縱使影片內容為真，依但書也不能免責，這一點常被命題者拿來設計陷阱。\n就 (D) 而言，甲以散布影片相脅要求性行為，是典型的以脅迫方法為性交。要注意的是，時間序上先有威脅不得分手、再有以散布影片為條件的性要求，最後才是上傳行為，三個階段分屬不同的罪名評價，不能因為最後的上傳不構成散布竊錄內容物罪，就認為前階段的性交行為也不受評價。\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影片改成偷拍取得後上傳，此時取得與散布兩個階段都可能受罰；或者把散布對象改為特定的少數人，測驗散布於眾的認定；也有考法把重心放在被害人事後撤回同意，測驗拍攝時的同意能否延伸到散布行為。\n本題 (A) 所涉的影音是否屬於散布文字、圖畫，以及性影像散布的評價，實務見解上有其發展脈絡，並非全然可從條文字面得出，複習時宜一併留意。\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26",26,"關於強制性交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28",28,"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25",25,"依我國實務見解，有關偽造文書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29",29,"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24",24,"依實務見解，有關刑法第 214 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的敘述，下列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30",30,"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6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