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3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1,"single","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財物後，另行起意以槍托將民宅主人打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成立刑法第 328 條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甲成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甲成立刑法第 330 條加重強盜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甲成立刑法第 346 條恐嚇取財罪、第 277 條傷害罪，數罪併罰","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強盜罪的成立，以及取得財物後另行起意傷害的罪數評價。\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該項所援引的那一項各款，內容涵蓋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毀越門窗牆垣等安全設備、攜帶兇器、結夥三人以上、乘災害之際，以及在公眾運輸場所或運輸工具內等犯罪情狀。甲闖入民宅並持槍喝令屋主交出財物，兼有其中侵入住宅與攜帶兇器兩種情狀，成立加重強盜罪；其後收下財物才另行起意以槍托將屋主打昏，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與傷害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數罪併罰。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以強暴、脅迫等方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者為強盜罪；甲的行為固然該當，但因兼有前述兩種情狀，應論以加重強盜罪。\n(B)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準強盜罪以先有竊盜或搶奪行為為前提；甲一開始就持槍喝令交付財物。\n(C)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恐嚇取財的手段尚未使被害人喪失抗拒能力；本題屋主是在持槍喝令下十分懼怕而悉數交出財物，已達不能抗拒的程度。\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要件：意圖方面，甲取走屋主財物；手段方面，甲持槍喝令，屬於以脅迫至使不能抗拒；加重情狀方面，甲闖入民宅並攜帶槍枝；罪數方面，打昏屋主是收下財物後另行起意。結果正是 (C) 所述。\n【記憶點】強盜行為完成後另行起意傷害被害人時，兩個行為各有其犯意，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所定的併合處罰處理。","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者，為強盜罪，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強盜罪的核心要件是手段須達到至使不能抗拒的程度，這一點把它與恐嚇取財罪區隔開來。《中華民國刑法》第 346 條第 1 項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兩條並列閱讀，可以看出強盜罪的條文寫了至使不能抗拒這一段文字，恐嚇取財罪的條文則沒有。本題屋主面對持槍喝令而悉數交出財物，抗拒可能性已被壓制，因此走的是強盜罪這一條。\n加重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30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有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它以援引的方式，把竊盜罪章所列的犯罪情狀接到強盜罪上，因此判斷時要回到被援引的那一項逐款比對。本題甲闖入民宅、持槍為之，兩種情狀都在其中。\n準強盜罪則是另一條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規定：「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它的前行為限於竊盜或搶奪，強暴脅迫必須是為了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用。本題甲自始即以強制手段取財，兩者的事實構造完全不同。\n罪數評價方面，甲收下財物之後才另行起意打昏屋主，兩個行為在時間上先後可分、在意思上各自獨立。《中華民國刑法》第 55 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想像競合的前提是一行為，本題並不具備。《中華民國刑法》第 50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因而應數罪併罰，並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51 條的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打昏的時點提前到取財過程中，此時強暴行為與取財行為結合，評價將完全不同；或者把致傷結果提高為重傷或死亡，測驗結合犯與加重結果犯的區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332 條第 1 項規定：「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即為適例。\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30",30,"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29",29,"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33",33,"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28",28,"依照學說、實務見解，關於妨害風化罪章，下列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id":45,"number":46,"stem":70},"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id":49,"number":50,"stem":72},"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75,178944545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