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32",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2,"single","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A":16,"B":17,"C":18,"D":19},"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由甲負責架設打電話機房、乙負責撥打電話詐騙被害人，丙則與被害人見面取得騙款","甲不認識乙、丙，由乙提供新臺幣 5000 元價金予甲後，甲將個人銀行帳戶之提款卡、存摺及密碼交付予乙，嗣後乙、丙為詐騙丁，而將仿真古董謊稱真品賣給丁，請丁將價金匯至甲帳戶，乙、丙再從提款機取得現鈔","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網路人氣食品商店，為了減少庫存，甲、乙決定更改庫存品之食用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二人負責塗改有效期限，嗣後再以原價販賣予下盤商，藉此取得貨款","甲出於詐騙乙之犯意，撥打電話予乙，謊稱其銀行帳戶已遭法院凍結，須另繳保證金以解凍，甲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與上當之乙見面，並收取乙交付之「保證金」","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加重詐欺罪各款的認定，以及提供帳戶者有無犯意聯絡。\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B) 的甲不認識乙、丙，只是收取五千元對價而交付自己的帳戶提款卡、存摺與密碼，對於乙、丙其後如何行騙、由幾人參與並無認識，欠缺就上開加重情形的犯意聯絡，依實務見解不成立加重詐欺罪。故選 B。\n【逐項排除】\n(A) 構成。甲、乙、丙三人共謀電話詐欺並分擔架設機房、撥打電話與面交取款，是三人以上共同實行同一詐欺犯罪。\n(B) 不構成。理由如前所述。\n(C) 構成。甲、乙、丙、丁四人共同經營商店，由甲、乙決定塗改有效期限並指示丙、丁執行，再以原價販賣使下盤商交付貨款，四人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同樣該當第 2 款的情形。\n(D) 構成。甲謊稱帳戶遭法院凍結，再偽冒為法院內部監管科人員向乙收取保證金，是以政府機關及其人員的名義取信被害人，該當第 1 款的情形。\n【涵攝步驟】把 (B) 逐一套進要件：基本要件方面，乙、丙以仿真古董謊稱真品使丁交付價金；加重要件方面，須有各款情形之一，而甲只是提供帳戶；主觀要件方面，加重評價須以行為人對該情形有所認識並有犯意聯絡，甲既不認識乙、丙，也不知其行騙方式與人數。\n【記憶點】加重詐欺罪的三種情形寫在同一項的各款之中，本題的分辨點在於提供帳戶的人對這些情形有沒有認識與犯意聯絡。","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1 項規定：「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這一項的結構是先以柱句要求行為人已犯詐欺取財罪，再列出三種加重情狀。判斷順序因此固定：先確認基本的詐欺取財是否成立，再逐款檢查有無加重情狀，最後檢查行為人對該加重情狀有無認識。《中華民國刑法》第 339-4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則就未遂設有處罰。\n共同正犯的部分，《中華民國刑法》第 28 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共同正犯的成立以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要素。本題 (A) 與 (C) 都具備明確的共謀與分工，人數也都達到三人以上；(B) 的甲則是在不認識其他人、不知犯罪計畫內容的情況下交付帳戶資料，欠缺就同一犯罪的意思聯絡，實務因此多將這一類行為評價為對他人詐欺行為所提供的助力，而非與之共同實行加重詐欺，這也是本題把 (B) 挑出來的理由。\n就 (D) 而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的加重根據，在於一般人對公權力機關的高度信賴會使被害人更易陷於錯誤，因此縱使行為人只有一人，仍足以成立本款。這一點常被拿來與三人以上共同犯之作對照：前者著眼於手段的欺騙力，後者著眼於分工所升高的危險。\n就 (C) 而言，值得注意的是詐術的形態。塗改食用有效期限後以原價出售，是以物品狀態的不實表示使交易相對人陷於錯誤，與電話詐騙的言詞欺罔在外觀上差距甚大，但在構成要件上同屬詐術；命題者以此測驗考生會不會被典型案例綁住。\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提供帳戶者改成事前即知悉詐騙計畫、或事後參與提領贓款，此時評價會隨其認識程度而改變；也常見以車手、機房話務員的角色測驗共同正犯與幫助的界線；另有考法把散布方式改成社群平台貼文，測驗對公眾散布這一款的認定。\n本題 (B) 的結論相當程度取決於實務對於提供帳戶行為的評價，條文本身並未就此設下區分的標準，複習時宜留意實務立場的變化。\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31",31,"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交出，甲收下…",{"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33",33,"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30",30,"某甲攜帶萬能鑰匙及螺絲起子，前往乙家竊盜，使用萬能鑰匙打開乙家大門，取得乙家櫃子中的…",{"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29",29,"年僅 17 歲的甲在未得父母同意下，私自簽約擔任游泳池救生員，工作期間看見游泳好手乙…",{"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35",35,"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ＧＰＳ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id":46,"number":47,"stem":71},"某甲闖入民宅，持槍喝令民宅主人交出錢財。民宅主人十分懼怕，將身上財物悉數…",{"id":50,"number":51,"stem":52},75,178944545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