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3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5,"single","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ＧＰＳ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竊錄、掌握其行蹤。警察丙則竊取甲之信件，以蒸氣開拆信件，但因信函以外文撰寫，丙無法理解其內容，遂重新彌封放回甲之信箱。復因甲經常鬼鬼祟祟講電話，其配偶丁懷疑甲有外遇，因而竊錄甲之電話。依近來的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乙裝設ＧＰＳ追蹤器竊錄甲行蹤之行為雖係國家偵查犯罪行為，但不得主張依法令之行為阻卻違法，應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丙雖開拆甲之信函，但因無法了解其內容，因而僅成立刑法第 315 條妨害書信秘密罪之未遂","丙開拆甲之信函的行為，成立刑法第 133 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丁雖竊錄甲之電話的行為，但因配偶互負保障婚姻純潔之義務，應認為丁之行為有法律上之正當理由，因而不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1 窺視竊聽竊錄罪","A","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無授權裝設追蹤器的評價，以及妨害書信秘密罪的既遂與主體。\n【正解理由】《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警察乙在甲車底盤裝設追蹤器而持續掌握行蹤，屬於以電磁紀錄竊錄非公開活動。依近來實務見解，這種持續性的行蹤監控對隱私干預重大，須有法律明確授權，而偵查機關就此欠缺授權依據，乙的行為仍屬無故。故選 A。\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B)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該罪處罰的是無故開拆他人封緘信函的行為，丙以蒸氣開拆時行為即已完成，能否理解內容不影響；何況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未遂犯的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n(C) 敘述錯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 133 條，該罪的主體是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的公務員，丙是警察。\n(D) 敘述錯誤。依實務見解，配偶不因婚姻關係而取得竊錄他方通訊的正當理由，丁竊錄甲的電話仍屬無故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談話。\n【涵攝步驟】把三段事實逐一套進要件：乙的行為，客體是甲的行蹤，手段是以電磁紀錄持續記錄，未經同意又無法令授權；丙的行為，客體是封緘信函，開拆完成即為既遂；丁的行為，客體是甲的電話談話，婚姻關係不構成正當事由。\n【記憶點】以電磁紀錄記錄他人非公開活動時，有無法令依據決定的是無故這個要件，婚姻或職務身分本身不等於法令依據。","要件拆解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1 條把處罰對象分為兩款：第 1 款是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第 2 款是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兩款共同的客體都是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共同的限制則是無故。GPS 追蹤器所產生的是位置的電磁紀錄，落在第 2 款；而人在道路上行駛雖然可能被路人看見，實務仍認為長時間、系統性地累積行蹤資料，已經拼湊出個人不欲為他人知悉的生活樣貌，因此屬於非公開活動。\n無故這個要素是本題的關鍵。它把違法性的判斷拉進構成要件之中：行為人若有法令上的依據，即非無故。《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1 項規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中華民國刑法》第 21 條第 2 項規定：「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偵查機關要主張這兩項，前提是找得到授權的法令；而依近來實務見解，持續性的行蹤監控屬於干預人民隱私的強制處分，須由法律明確授權並設程序控制，不能以概括的偵查任務規定作為依據。\n易混淆條文對照方面，《中華民國刑法》第 315 條規定：「無故開拆或隱匿他人之封緘信函、文書或圖畫者，處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無故以開拆以外之方法，窺視其內容者，亦同。」它保護的是書信秘密，行為態樣是開拆、隱匿或以開拆以外的方法窺視。《中華民國刑法》第 133 條規定：「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它是身分犯，主體限於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的公務員。兩條並列，可以看出 (C) 的錯誤在於把警察放進了一個以郵電機關人員為主體的條文。\n既未遂的問題則要回到總則。《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1 項規定：「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中華民國刑法》第 25 條第 2 項規定：「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開拆信件的行為一旦完成，構成要件即已實現，是否讀懂內容不是要件；縱使退一步認為僅止於未遂，仍須先找到處罰未遂的特別規定。\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追蹤器換成空拍機、把竊錄對象換成住宅內部，測驗非公開活動的判斷；或者把行為人換成受僱的徵信業者，測驗無故的認定。\n本題 (A) 與 (D) 的結論主要建立在近來的實務見解上，條文本身只寫出無故這一個彈性要素，複習時宜掌握實務對於強制處分法定原則的立場。\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36",36,"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33",33,"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37",37,"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32",32,"下列何種情形中，甲之行為不構成刑法第 339 條之 4 規定之加重詐欺罪？",{"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75,1789445450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