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6":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36",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6,"single","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甲之辯護人乙律師聲請法院撤銷羈押，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甲之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訊完畢無勾串之虞，羈押原因已消滅，法院應撤銷羈押","所有共犯及證人雖已傳訊完畢，但仍有可能再行勾串，法院不應撤銷羈押","甲羈押之原因有二，縱已無勾串之虞，仍需依事實認定是否無逃亡之虞，然後才審酌是否撤銷羈押","甲僅係未遂犯應無逃亡之虞，應撤銷羈押","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羈押原因有數項時，撤銷羈押的判斷順序。\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規定：「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條文所寫的原因消滅，指的是法院據以裁定羈押的原因不復存在。本題法院是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兩項原因裁定羈押甲；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至多只使勾串之虞這一項原因歸於消滅，至於有無逃亡之虞，仍須依卷內事實另行認定，然後才能審酌應否撤銷羈押。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共犯及證人傳訊完畢所消滅的是勾串之虞，法院尚未就逃亡之虞作成判斷，不能逕行認定羈押原因已全部消滅而應撤銷羈押。\n(B) 敘述錯誤。以仍有可能再行勾串為由維持羈押，欠缺具體事實作為基礎；羈押原因的存否應依卷內事實認定，不能以抽象的可能性支撐。\n(C)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敘述錯誤。未遂與否關係的是所犯罪名的輕重，與被告有無逃亡之虞並無必然關聯，不能僅因甲所犯為未遂即認定無逃亡之虞而撤銷羈押。\n【涵攝步驟】把本題事實逐一套進條文：羈押基礎方面，法院原以逃亡及串供之虞兩項原因裁定羈押；事實變動方面，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勾串之虞的事實基礎因此動搖；條文適用方面，撤銷羈押以原因消滅為前提，而本案尚有逃亡之虞這一項原因未經判斷；結論方面，法院應先依事實認定有無逃亡之虞，再決定是否撤銷羈押，這正是 (C) 所描述的順序。\n【記憶點】羈押原因有兩項時，其中一項消滅並不等於原因消滅，法院仍須就尚未判斷的那一項依事實認定。","要件拆解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羈押的要件由三個部分組成：犯罪嫌疑重大、具備各款所列情形之一、以及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必要性。法院裁定時可能同時援引數款，本題即是同時援引第一款與第二款。\n撤銷的一側則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把兩條放在一起讀，可以得出一個結構上的結論：羈押的原因是複數時，撤銷的前提也必須就每一項原因分別檢驗。本題共犯與證人已訊問完畢，串供之虞的事實基礎確實削弱，但逃亡之虞屬於另一組事實，須依被告有無固定住居所、有無出境紀錄、所犯罪名輕重等情狀判斷。\n《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本題辯護人乙律師的聲請即依此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3 項規定：「法院對於前項之聲請得聽取被告、辯護人或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陳述意見。」則提供程序上的意見表達機會。\n與撤銷相對的是停止羈押後的再執行。《刑事訴訟法》第 117 條第 1 項第 3 款的內容是：「三、本案新發生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各款所定情形之一者。」由此可見立法者對於羈押原因採取的是逐項檢驗、動態調整的思考，而不是一次判斷、全有全無。\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情節改成被告已被起訴、共犯已判決確定，測驗勾串之虞的存否；或者把重心放在羈押期間與延長羈押的計算；也有考法從必要性要件切入，測驗是否應改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n本題可以直接由條文文字推出結論，並不依賴實務見解：撤銷羈押的門檻寫的是原因消滅，而本案有兩項原因，其中一項的消滅不足以滿足這個門檻。\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35",35,"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ＧＰＳ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37",37,"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33",33,"有關恐嚇取財罪與強盜罪，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39",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45,"number":46,"stem":70},"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ＧＰＳ追蹤器裝設…",{"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75,17894454507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