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7":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37",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7,"single","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之規定？",{"A":16,"B":17,"C":18,"D":19},"檢察官依法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檢察官將案件發交轄區之司法警察官先行調查蒐證，受發交之司法警察官遂對甲發出傳票，傳喚甲至警察局接受調查","檢察官傳喚被告甲到檢察署接受訊問後，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有逃亡之虞但無聲請羈押之必要，檢察官可逕命具保","被告甲自行到檢察署說明案情，檢察官訊問後，如認甲涉嫌詐欺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需先踐行逮捕程序，才能向法院聲請羈押","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司法警察官通知犯罪嫌疑人所用的文書，以及偵查中命具保與逮捕前置的規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司法警察官要犯罪嫌疑人到場，所使用的文書是通知書。(B) 讓受發交的司法警察官對甲發出傳票，與該項所定的文書名稱與程序都不相符。故選 B。\n【逐項排除】\n(A) 符合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檢察官以傳票傳喚甲，甲無正當理由不到，檢察官簽發拘票拘提甲。\n(B) 不符合規定。理由如前所述。\n(C) 符合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本文，被告經傳喚到場，檢察官於訊問後認有羈押原因而無聲請羈押之必要者，得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n(D) 符合規定。依《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但書，被告自行到場而檢察官認有羈押必要時，應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才向法院聲請羈押。\n【涵攝步驟】把四個作為逐一套進條文：(A) 的主體是檢察官、對象是被告，用傳票並於不到場時拘提；(B) 的主體是司法警察官、對象是犯罪嫌疑人，條文給的文書是通知書而不是傳票；(C) 的前提是被告經傳喚到場、有羈押原因而無羈押必要；(D) 的前提是被告自行到場而有羈押必要。\n【記憶點】司法警察官要犯罪嫌疑人到場所用的文書是通知書，傳票是傳喚被告時所用，兩者的主體與文書名稱在條文上分開寫。","要件拆解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1 項規定：「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之必要，得使用通知書，通知犯罪嫌疑人到場詢問。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這一項寫出三件事：主體是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文書是通知書，而不到場時的後續手段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警察本身並無簽發拘票的權限。《刑事訴訟法》第 71-1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通知書，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其應記載事項，準用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通知書的簽名者與應記載事項也一併定明。\n與此對照的是傳喚被告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1 項規定：「傳喚被告，應用傳票。」《刑事訴訟法》第 71 條第 4 項規定：「傳票，於偵查中由檢察官簽名，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簽名。」由此可知傳票的簽發權在檢察官或法官，這正是 (B) 之所以不合法的核心：檢察官縱使把案件發交司法警察官調查，也不能因此把傳喚被告的權限一併移轉出去。\n偵查中的強制處分，還有兩條要一併記住。《刑事訴訟法》第 75 條規定：「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必要時，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前者是傳喚不到後的拘提，後者是不經傳喚的逕行拘提，兩者的前提並不相同。\n就 (C) 與 (D) 而言，《刑事訴訟法》第 228 條第 4 項把被告主動到場的情形分成兩條路：無聲請羈押必要時，檢察官得逕命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有羈押必要時，則須先予逮捕並告知逮捕所依據的事實，再向法院聲請羈押。後者就是實務上所稱的逮捕前置，理由在於聲請羈押須以被告處於拘束狀態為前提，法院才能在二十四小時內完成訊問。而 (D) 所稱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對應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1-1 條第 1 項所列的預防性羈押類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警察通知改成到場後拒絕離去、把傳喚改成公示送達，測驗程序合法性；也常見以拘提、逮捕與解送的時限作為命題重心。\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36",36,"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35",35,"甲為已婚之人，因有犯罪嫌疑，受到偵查機關的調查。警察乙將ＧＰＳ追蹤器裝設在甲車的底盤…",{"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39",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34",34,"下列敘述甲之行為，何者不該當刑法第 354 條毀損罪構成要件的行為？",{"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40",40,"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id":45,"number":46,"stem":70},"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id":49,"number":50,"stem":72},"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75,17894454507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