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39":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39",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39,"single","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告訴人之告訴，係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經以證人身分具結之陳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告訴人如係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其將私人訪查目擊者之見聞，於審判中到庭具結，經交互詰問之後，法院原則上仍不得將該見聞之陳述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告訴人仍屬被告以外之人，其於檢察官偵查中具結陳明被害事實經過，該偵查筆錄與告訴人在審判中具結證述之內容不符，只要該偵查筆錄未於審判中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法院即不得將偵查筆錄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告訴人如未滿十六歲，其於審判中經傳喚到庭為證人，法院誤命其具結，行交互詰問，其證詞即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之依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人陳述的證據能力與調查程序，以及誤命未滿十六歲之證人具結的效果。\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未滿十六歲之人本來就不得令其具結，法院誤命其具結，違反的是這一項但書；依實務見解，這種情形並不使該證人所為的陳述喪失證據能力，其證詞經合法調查後仍得採為認定被告犯罪的依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敘述正確。告訴人的告訴以使被告受刑事訴追為目的，其立場與被告對立；依實務見解，縱以證人身分具結陳述，所述是否與事實相符，法院仍應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n(B) 敘述正確。《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告訴人轉述其私下訪查所得的目擊者見聞時，原始陳述人是該目擊者，屬於審判外陳述。\n(C) 敘述正確。依《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惟依《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卷內筆錄須經宣讀或告以要旨，未經提示、朗讀或告以要旨即屬未經合法調查。\n(D) 敘述錯誤。理由如前所述。\n【涵攝步驟】把四個選項逐一套進條文與程序：(A) 落在證明力的層次；(B) 落在證據能力的層次，處理轉述他人見聞的傳聞問題；(C) 落在調查程序的層次，筆錄須經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D) 落在具結規定的層次，誤命具結的效果依實務見解不及於證據能力。\n【記憶點】未滿十六歲之人依條文不得令其具結，法院誤命具結時，依實務見解其陳述的證據能力不因此受影響。","要件拆解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1 項規定：「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一、未滿十六歲者。 二、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這一項的結構是原則加但書：原則上證人應具結，但兩種情形不得令其具結。立法理由在於這兩類證人欠缺理解具結意義與偽證責任的能力，令其具結並無實益。因此當法院誤命其具結時，受影響的是具結程序本身，而不是證人所為陳述的證據適格；(D) 把兩者混為一談，正是命題者設下的陷阱。《刑事訴訟法》第 186 條第 2 項規定：「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則是另一項程序上的告知義務。\n傳聞法則的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告訴人若把自己私下訪查目擊者所聽到的內容帶進法庭，法庭上受詰問的是告訴人，而真正的知覺者是目擊者，被告無從對知覺者行使詰問權，這正是傳聞法則要防止的情形。《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向法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1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兩項是傳聞法則的法定例外，其正當性建立在陳述當時的程序保障之上。\n證據能力與合法調查是兩個必須分開的關卡。《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刑事訴訟法》第 165 條第 1 項規定：「卷宗內之筆錄及其他文書可為證據者，審判長應向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宣讀或告以要旨。」一份筆錄縱使通過傳聞例外的檢驗而具備證據能力，若未在審判期日踐行提示、宣讀或告以要旨的程序，仍不得作為判斷的依據。(C) 描述的正是這一層。\n就 (A) 而言，告訴人在訴訟上的角色特殊：他既是被害人，也是啟動追訴的人，對案件結果有直接利害關係。實務因此長期要求法院在採信告訴人陳述時，另行調查其他證據以資審認，這是證明力層次的要求，與證據能力無關。\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證人改為被告的配偶或近親，測驗拒絕證言權的告知；或把偵查筆錄改成警詢筆錄，測驗傳聞例外的要件。\n本題 (A) 與 (D) 的結論主要來自實務見解，條文只寫出不得令其具結這一項禁止，並未直接規定違反時的效果，複習時宜將條文與實務立場一併掌握。\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0",40,"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37",37,"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1",4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36",36,"甲涉嫌殺人未遂，經法院以有逃亡及串供之虞裁定羈押，茲因所有共犯及證人均已傳喚訊問完畢…",{"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2",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id":46,"number":47,"stem":71},"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id":50,"number":51,"stem":73},"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75,178944545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