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0":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40",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0,"single","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親丙亦對乙獨立告訴。關於告訴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提出告訴後，丙不得再獨立告訴，檢察官應駁回丙之告訴","甲提出告訴後，丙得獨立告訴，但應先撤回甲之告訴","甲提出告訴後，得自行撤回告訴，無須徵得丙之同意","甲提出告訴之一星期後成年，於成年後撤回告訴，丙得知甲撤回告訴，得再獨立告訴","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定代理人獨立告訴權的性質，以及被害人自行撤回告訴的效力。\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條文所寫的獨立，指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與被害人自己的告訴權各自存在、互不從屬。《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甲既然是自己提出告訴的告訴人，撤回自己所提的告訴是其告訴權的行使，不必徵得丙的同意。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敘述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丙的告訴權獨立存在，不因甲已經提出告訴而消滅，檢察官不得以甲已告訴為由駁回丙的告訴。\n(B) 敘述錯誤。獨立告訴既然不從屬於被害人的告訴，丙提出告訴前並不以先撤回甲的告訴為條件。\n(C) 敘述正確。理由如前所述。\n(D) 敘述錯誤。依《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得獨立告訴的人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配偶；甲成年之後，丙已非甲的法定代理人，無從再以該身分提出獨立告訴。何況丙先前所提的告訴本來就獨立存在，不因甲撤回自己的告訴而消滅。\n【涵攝步驟】把事實逐一套進條文：告訴權人方面，甲是車禍事故的被害人，丙是其父，於甲未成年時為法定代理人，兩人各有告訴權；行使方面，甲先向警察表達告訴之意，丙其後獨立告訴，兩個告訴並存；撤回方面，撤回的主體寫的是告訴人，甲撤回的是自己所提的告訴；身分變動方面，甲成年後丙的法定代理人身分消滅。\n【記憶點】法定代理人的告訴權與被害人自己的告訴權各自獨立，撤回時各自撤回自己所提的那一個。","要件拆解方面，《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1 項規定：「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得獨立告訴。」這一項給了兩類人獨立的告訴權，其立法目的在於被害人可能因年幼、身心狀況或其他因素而不便自行追訴。所謂獨立，包含三層意思：告訴權的發生不待被害人同意、告訴的效力不因被害人的意思而消長、撤回時也各自為之。本題 (A) 與 (B) 分別打在前兩層上，(C) 打在第三層上。《刑事訴訟法》第 2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害人已死亡者，得由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告訴。但告訴乃論之罪，不得與被害人明示之意思相反。」則是被害人死亡時的告訴權人範圍。\n撤回的一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條文寫的是告訴人撤回其告訴，主體與客體都指向同一個人所提的那一個告訴。因此甲撤回自己的告訴，效力及於甲，而丙先前所提的告訴不受影響；反過來說，甲撤回之後也不能再行告訴。本題涉及的車禍傷害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其構成要件詳見《中華民國刑法》相關規定），撤回的規定才有適用餘地。\n與撤回相關的還有主觀不可分。《刑事訴訟法》第 239 條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它處理的是同一告訴人對數共犯的情形，與本題所處理的數告訴權人對同一被告的情形方向不同，兩者常被混淆：前者是被告一側的不可分，後者是告訴權人一側的各自獨立。\n就 (D) 而言，還有一層時間的因素。獨立告訴權建立在法定代理人的身分之上，而該身分隨被害人成年而消滅；身分既然不存在，其後自然無從再以法定代理人的地位提出告訴。命題者把甲成年的時點放在告訴之後、撤回之前，正是要測驗考生能否把身分要件與時點連在一起判斷。\n告訴的行使方式也值得一併記住。《刑事訴訟法》第 236-1 條第 1 項規定：「告訴，得委任代理人行之。但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認為必要時，得命本人到場。」實務上未成年被害人由家長陪同到場的情形常見，此時須分辨究竟是本人告訴、代理告訴，還是法定代理人的獨立告訴，三者的效果並不相同。\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常見的是把被害人改為已死亡、把告訴權人改為配偶，測驗告訴權人的範圍；或者把撤回的時點放在第一審辯論終結之後，測驗撤回的時限。\n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eeds-practice-view",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39",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1",4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2",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37",37,"檢察官受理告訴人告訴被告甲涉嫌詐欺，檢察官依法發動偵查。下列作為何者不符合刑事訴訟法…",{"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75,1789445450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