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1":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4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1,"single","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下列敘述何者正確？",{"A":16,"B":17,"C":18,"D":19},"本件因已開始偵查，故甲不得再行委任律師提起自訴","該告訴筆錄依法未經具結，依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之規定，無證據能力","告訴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且在偵查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經偵查後，發覺除乙外，鄰居丙為共同正犯，若甲撤回對乙之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丙竊盜","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告訴乃論附著在特定行為人與被害人的關係上，撤回告訴的效力範圍因此因人而異。\n【正解理由】甲之子乙涉犯竊盜，依《中華民國刑法》直系血親間竊取財物的特別規定須告訴乃論；鄰居丙與甲之間並無該親屬關係，就丙而言竊盜仍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的主觀不可分只在該罪對各共犯均屬告訴乃論時才有餘地，甲撤回對乙之告訴不影響檢察官對丙之追訴。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刑事訴訟法》第 323 條第 1 項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甲為直接被害人，本罪對乙又屬告訴乃論，正落入但書，仍得提起自訴。\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該條對象限於證人與鑑定人；甲以告訴人身分申告，其告訴筆錄不在該條射程。\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此權主體限被告、時點限審判中，且縱在審判中，有但書事由法院仍得限制；偵查中的告訴代理人更無從據此請求。又設律師強制的是自訴代理人（《刑事訴訟法》第 37 條第 2 項：「前項代理人應選任律師充之。」），告訴代理人並無此要求。\n(D) 對。理由如上，撤回對乙的告訴不及於丙。\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罪對乙為告訴乃論、對丙不是；要件二，撤回效力只及於乙；要件三，對丙之竊盜無庸告訴，檢察官仍得起訴。\n【記憶點】親屬相盜的告訴乃論是看人不看案，撤回只收得回有親屬關係的共犯。","本題難點在於告訴乃論不是附著在案件上，而是附著在特定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的身分關係上。《中華民國刑法》就親屬間竊盜設有須告訴乃論的特別規定，以行為人與被害人具備一定親屬關係為前提；共犯中不具該身分的人，所犯竊盜仍是非告訴乃論之罪。本題雖只有一個竊盜事實，卻並存對乙須告訴乃論、對丙不須告訴乃論兩種狀態，撤回告訴的效力無從及於丙。\n撤回告訴的界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刑事訴訟法》第 238 條第 2 項並規定：「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告訴的提出方式見於同法第 242 條第 1 項：「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本題檢察事務官製作的筆錄正是該項的言詞告訴筆錄，屬申告犯罪的意思表示紀錄，與證人的具結陳述不同，這是選項 B 的第一個陷阱。\n第二個陷阱在卷證獲知的界線，有兩個必須分開記的但書。《刑事訴訟法》第 245 條第 1 項規定：「偵查，不公開之。」同法第 33 條第 1 項規定：「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重製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宗及證物之影本。但卷宗及證物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3 項另規定：「被告於審判中經法院許可者，得在確保卷宗及證物安全之前提下檢閱之。但有前項但書情形，或非屬其有效行使防禦權之必要者，法院得限制之。」被告的卷證獲知權在審判中也附有限制事由，只是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4 項「對於前二項之但書所為限制，得提起抗告。」尚有救濟。偵查中的例外見同法第 258 條之 1 第 2 項：「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這個但書與《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的但書是兩回事：前者限制交付審判程序中受委任律師閱卷，後者限制審判中被告請求影本；該項既限於交付審判，與本題偵查中的告訴代理人不同。\n《刑事訴訟法》第 322 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刑事訴訟法》第 324 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或為第二百四十三條之請求。」同一考點還會考告訴期間逾期對其他共犯的影響。分辨點須回到刑法親屬間竊盜的規定，判斷各共犯是否均具該身分。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low",[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40",40,"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2",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39",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38",38,"甲涉嫌竊車，警方通知甲到案接受詢問，於詢問甲涉案情況時，警員因疏忽未告知甲有權保持緘…",{"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4",4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46,"number":47,"stem":71},"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id":50,"number":51,"stem":73},"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75,17894454507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