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2":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42",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2,"single","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刑，法院知悉後將判決書分別於：(一) 3 月 5 日送達甲之住所，由甲之同居父親簽收；(二) 3 月 6 日囑託甲服刑之監獄長官送達甲簽收；(三) 3 月 7 日送達甲指定之送達代收人律師乙簽收。如甲不服判決，至遲須在何日前提起上訴？",{"A":16,"B":17,"C":18,"D":19},"3 月 25 日","3 月 26 日","3 月 27 日","3 月 29 日","B","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對在監所被告的送達只認囑託監所長官這一個管道，上訴期間自該次合法送達起算。\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送達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應囑託該監所長官為之。」甲自 3 月 1 日起在監服刑，陳明住居所與送達代收人的整套機制對他一律不適用，向住所補充送達、向送達代收人律師乙送達均不生效力，唯一合法者是 3 月 6 日囑託監獄長官所為之送達。依《刑事訴訟法》關於上訴期間之規定，上訴期間為二十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始日不算入，自 3 月 7 日起算二十日，末日為 3 月 26 日。故選 B。\n【逐項排除】\n(A) 錯。3 月 25 日是以 3 月 5 日向住所補充送達為起算點所得之結果，而《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規定：「前條之規定，於在監獄或看守所之人，不適用之。」該次送達對在監的甲不生效力。\n(B) 對。以 3 月 6 日囑託監獄長官送達為起算點，翌日起算二十日，末日為 3 月 26 日。\n(C) 錯。3 月 27 日是以 3 月 7 日向送達代收人送達為起算點所得之結果，而《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第 3 項規定：「送達向送達代收人為之者，視為送達於本人。」該項已被《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整體排除適用。\n(D) 錯。3 月 29 日既不對應任何一次送達的正確起算點，也不合於二十日的期間長度。\n【涵攝步驟】要件一，受送達人是否在監所，甲 3 月 1 日起在監，成立；要件二，合法的送達方式，僅 3 月 6 日囑託監所長官者有效；要件三，期間計算，3 月 7 日起算二十日，至 3 月 26 日屆滿。\n【記憶點】人一入監，住所與代收人全部失效，只剩監所長官這一個送達管道。","本題把三個送達日期並列，考的是哪一次送達才是合法送達，而不是算術。《刑事訴訟法》第 55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自訴人、告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被害人為接受文書之送達，應將其住所、居所或事務所向法院或檢察官陳明。被害人死亡者，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陳明之。如在法院所在地無住所、居所或事務所者，應陳明以在該地有住所、居所或事務所之人為送達代收人。」這是陳明送達處所與指定送達代收人的一般規定。但《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1 項把整條規定排除在在監所之人之外，並由《刑事訴訟法》第 56 條第 2 項改採囑託監所長官送達。要件因此拆成兩層：第一層是受送達人的狀態，也就是是否在監獄或看守所；第二層才是送達方法。本題的陷阱設在第一層，甲於 3 月 1 日已入獄，其後所有依陳明處所與代收人體系所為的送達都失其效力，包括對同居父親的補充送達與對送達代收人的送達。\n值得並列的是在監被告提出書狀的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1 項規定：「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 351 條第 3 項規定：「監所長官接受上訴書狀後，應附記接受之年、月、日、時，送交原審法院。」立法者在送達與提出兩端都以監所長官為窗口，這一組規定合起來看，就能理解在監被告的訴訟文書往返為何要另立體系。上訴的方式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1 項：「提起上訴，應以上訴書狀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350 條第 2 項並規定：「上訴書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提出繕本。」對檢察官的送達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58 條規定：「對於檢察官之送達，應向承辦檢察官為之；承辦檢察官不在辦公處所時，向檢察長或檢察總長為之。」\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是否有效、公示送達的生效時點，以及被告與辯護人分別受送達時期間如何起算。《刑事訴訟法》第 60 條第 2 項就公示送達規定：「前項送達，自最後登載報紙或通知公告之日起，經三十日發生效力。」數字與本題的二十日不同，記憶時應分開。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41",4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40",40,"甲為未成年人，騎機車遭乙追撞，車禍後接受警察詢問時，表達要對乙提起告訴。嗣後，甲之父…",{"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4",4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39",39,"就告訴人之陳述作為論罪之依據而言，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5",45,"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id":46,"number":47,"stem":7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id":50,"number":51,"stem":7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75,17894454507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