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4":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44",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4,"single","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A":16,"B":17,"C":18,"D":19},"甲因涉犯最輕本刑為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嫌疑重大，又因另案通緝中，有逃亡之虞，經檢察官訊問後，檢察官得命令將甲羈押","乙涉犯最重本刑為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檢察官不得向法院聲請羈押乙，若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院應裁定駁回其聲請","丙女涉嫌販賣毒品，經法院裁定羈押，嗣丙女向法院提出其懷孕 6 月之醫院診斷證明書，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若法院調查屬實，應准予具保停止羈押","法院於審判中裁定羈押丁，不得逾 3 月，如認需延長羈押，每次不得逾 3 月，且最多以延長 3 次為限","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羈押的決定主體、法定的具保停止羈押事由，以及審判中羈押與延長羈押的期間上限。\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柱句規定：「羈押之被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如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其所定各款中，《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2 款規定：「二、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丙女提出懷孕 6 月之診斷證明並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法院調查屬實即受該款拘束，不得駁回。故選 C。\n【逐項排除】\n(A) 錯。《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羈押的決定權專屬法官，檢察官僅得聲請，不得自行命令羈押。\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第 1 款規定：「一、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累犯、有犯罪之習慣、假釋中更犯罪或依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羈押者，不在此限。」該款處理的是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並非禁止羈押，檢察官仍得聲請。\n(C) 對。懷胎五月以上正是法定不得駁回的事由。\n(D) 錯。《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5 項規定：「延長羈押期間，偵查中不得逾二月，以延長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如所犯最重本刑為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者，第一審、第二審以三次為限，第三審以一次為限。」審判中每次不得逾二月而非三月，次數上限也附有本刑條件。\n【涵攝步驟】要件一，已受羈押，丙女經法院裁定羈押，成立；要件二，懷胎五月以上，懷孕 6 月，成立；要件三，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已聲請；效果為法院不得駁回。\n【記憶點】懷胎五月以上加上具保聲請，法院沒有裁量空間。","羈押這一章的條文要分成三組來記。第一組是羈押的發動。《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就一般性羈押列出三款事由，其第 1 款規定：「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1 項第 3 款則規定：「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可見重罪本身並非獨立事由，仍須併存逃亡或滅證的相當理由；選項 A 只寫重罪與逃亡之虞，卻把決定主體換成檢察官，錯在主體而非事由。程序保障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第 4 項：「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另有預防性羈押，《刑事訴訟法》第 101 條之 1 第 1 項柱句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下列各款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兩者的發動要件並不相同。\n第二組是期間。《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延長的每次上限與次數上限則由《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5 項另行規定，兩者的數字不同，這正是選項 D 混淆之處。另須注意《刑事訴訟法》第 108 條第 3 項規定：「審判中之羈押期間，自卷宗及證物送交法院之日起算。起訴或裁判後送交前之羈押期間算入偵查中或原審法院之羈押期間。」起算點不是判決日或起訴日。\n第三組是停止與撤銷。《刑事訴訟法》第 114 條是強制的具保停止羈押事由，法院無裁量餘地，其第 3 款規定：「三、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與之相對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1 項：「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聲請權人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 2 項：「被告、辯護人及得為被告輔佐人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羈押。檢察官於偵查中亦得為撤銷羈押之聲請。」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包括以款次的月數要件出題、把撤銷羈押與停止羈押互換，以及在延長羈押裁定的送達效力上出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45",45,"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42",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46",46,"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41",41,"甲懷疑其子乙偷竊家中個人金飾，乃向檢察官提起告訴，檢察官指揮檢察事務官受理並製作筆錄…",{"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47",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5,"number":46,"stem":70},"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id":49,"number":50,"stem":72},"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75,17894454507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