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5":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45",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5,"single","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16,"B":17,"C":18,"D":19},"到場義務","具結義務","應受選任之義務","公正誠實義務","C","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鑑定準用人證規定的界限，鑑定人有到場、具結與公正誠實的義務，卻沒有非受選任不可的義務。\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規定：「鑑定人由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就下列之人選任一人或數人充之： 一、就鑑定事項有特別知識經驗者。 二、經政府機關委任有鑑定職務者。」該條規範的是選任權由誰行使、就何種人選任，並未對被選任之人課予必須接受選任的義務。鑑定人所提供的是可替代的專業判斷，與證人因親身見聞而具不可替代性者不同，因此應受選任並非鑑定人在法律上的義務。故選 C。\n【逐項排除】\n(A) 是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除本節有特別規定外，準用前節關於人證之規定。」而《刑事訴訟法》第 176 條之 1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不問何人，於他人之案件，有為證人之義務。」經合法傳喚後的到場義務即由此準用而來。\n(B) 是義務。《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規定：「鑑定人應於鑑定前具結，其結文內應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等語。」具結是明文要求，也是鑑定意見取得證據能力的前提。\n(C) 不是義務，為本題答案。理由如上，《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只授予選任權。\n(D) 是義務。同樣依《刑事訴訟法》第 202 條，結文內容既須記載必為公正誠實之鑑定，公正誠實即成為鑑定人受法律拘束的義務內容。\n【涵攝步驟】要件一，條文有無明文課予義務，到場、具結、公正誠實均有依據；要件二，選任的法律構造，《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僅授予選任權；要件三，可替代性，法院得另行選任他人，無強制受任的必要。\n【記憶點】鑑定人是選來的，不是抓來的；到場要、具結要、公正要，受選任不強求。","《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以一個準用條把鑑定接回人證，於是考點就落在準用的程度上。準用得到的部分很清楚：傳喚、到場、具結、拒絕證言的相關規範，都因鑑定人與證人同屬人的證據方法而可以援用；準用不到的部分，是那些以不可替代性為基礎的強制手段。證人之所以能被強制到場，是因為他所見聞的事實無人可以代替；鑑定人所提供的是專業判斷，法院隨時得依《刑事訴訟法》第 198 條另選他人，強制的正當性因此不存在。這一層區別無法從單一條文的字面直接讀出，而要從人證與鑑定兩種證據方法的性質差異切入，這也是本題把四個選項都寫成抽象義務名稱的用意。\n與具結有關的另一條必須並列。《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它把具結義務接上證據能力的效果，是實務上最常出現的組合。此外，鑑定人並非不可質疑，《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第 1 項規定：「拒卻鑑定人，應將拒卻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釋明之。」《刑事訴訟法》第 201 條第 2 項規定：「拒卻鑑定人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拒卻制度的存在，同樣印證鑑定人的可替代性：可以換掉的人，才有拒卻的實益。\n鑑定必要時的檢查身體、解剖屍體等處分，須依許可書程序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前條第一項之許可，應用許可書。但於審判長、受命法官或檢察官前為之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204 條之 1 第 4 項並規定：「檢查身體，得於第一項許可書內附加認為適當之條件。」這些程序都以法院或檢察官的許可為核心，再次顯示鑑定人的權限來自授權而非本身的地位。\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鑑定證人測試準用範圍、以機關鑑定是否須具結出題，或問鑑定人未具結時鑑定意見的證據能力。應誠實指出，本題答案的決定性理由涉及鑑定人不受強制到場的規範設計，該部分的直接條文依據不在本題可用的條文範圍內，作答時須回到人證與鑑定的性質差異來說明。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44",4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6",46,"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7",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42",42,"甲因竊盜案經法院審理後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法院宣判後，甲因另案於 3 月 1 日入獄服…",{"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8",48,"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id":46,"number":47,"stem":48},{"id":50,"number":51,"stem":72},"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75,1789445450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