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5},["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6":3},{"question":4,"paper":33,"subjectMeta":11,"related":44,"repeats":69,"prev":70,"next":72,"paperCount":74},{"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2},"law-111-s0301-046",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6,"single","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審判時提示該錄音對話內容譯文供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被告及辯護人均表示沒有實際聽到關鍵錄音光碟之對話內容，無法表示意見，檢察官表示相信法官的勘驗內容。關於勘驗程序及所得勘驗內容之證據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法院的勘驗是法所明定之調查犯罪情形，且為調查、取得證據資料的方法之一，自得採為裁判之依據","檢察官已明示同意有證據能力，被告及辯護人雖謂無法表示意見，但等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故視為同意有證據能力","勘驗程序並未規定要在法庭上為之，法官既已在辦公室內勘驗光碟，製作成逐字筆錄，並於審判時提示當事人及辯護人知悉，已足以保障其訴訟防禦權，故得採為裁判之依據","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當事人及辯護人原則上均有在場權，此為法院實施勘驗所應踐行之法定程序。倘有違背，其勘驗筆錄即屬違背法定程序而取得之證據，故不得採為裁判之依據","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法院實施勘驗仍須踐行法定程序，違背者所得的勘驗筆錄不得採為裁判依據。\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12 條規定：「法院或檢察官因調查證據及犯罪情形，得實施勘驗。」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原則上有在場權，本題法官單獨勘驗，已剝奪其參與機會。審判期日的調查方式亦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規定：「審判長應將證物提示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使其辨認。」僅提示譯文而未使其聽聞光碟內容，並未使其辨認該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勘驗確為法定的調查方法，但《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有權限不等於程序合法。\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5 第 2 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該項處理的是被告以外之人審判外陳述的傳聞問題，法院自行製作的勘驗筆錄不在其射程。\n(C) 錯。勘驗地點固不以法庭為限，但《刑事訴訟法》第 164 條第 1 項既要求提示證物使其辨認，以逐字譯文替代錄音本身，防禦權並未獲得保障。\n(D) 對。該勘驗筆錄未經合法調查，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n【涵攝步驟】要件一，有無在場機會，法官單獨勘驗且未通知，欠缺；要件二，審判期日有無合法調查，僅提示譯文、未提示光碟；效果為不得採為裁判依據。\n【記憶點】勘驗不是法官一個人的事，沒讓當事人在場、沒讓他們聽到聲音，筆錄就撐不住。","勘驗在體系上是法院或檢察官親自以感官認識事物狀態的證據調查方法，其結果以勘驗筆錄呈現，本身並非傳聞。這一點決定了選項 B 為何錯得徹底：傳聞法則的同意與擬制同意機制，處理的對象是被告以外之人在審判外的陳述，而勘驗筆錄是法院自己在訴訟程序中製作的紀錄，不是他人的審判外陳述，自無同意可言。《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 1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由該項的文字即可看出傳聞法則的射程；何況被告與辯護人明白表示無法表示意見，也不能被讀成同意。\n勘驗程序的參與權在體例上與搜索、扣押同一族。《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1 項規定：「當事人及審判中之辯護人得於搜索或扣押時在場。但被告受拘禁，或認其在場於搜索或扣押有妨害者，不在此限。」《刑事訴訟法》第 150 條第 3 項規定：「行搜索或扣押之日、時及處所，應通知前二項得在場之人。但有急迫情形時，不在此限。」偵查中的勘驗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2 項：「檢察官實施勘驗，如有必要，得通知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到場。」《刑事訴訟法》第 214 條第 3 項並規定：「前項勘驗之日、時及處所，應預行通知之。但事先陳明不願到場或有急迫情形者，不在此限。」勘驗可為的處分則列於《刑事訴訟法》第 213 條：「勘驗，得為左列處分： 一、履勘犯罪場所或其他與案情有關係之處所。 二、檢查身體。 三、檢驗屍體。 四、解剖屍體。 五、檢查與案情有關係之物件。 六、其他必要之處分。」\n須誠實指出的是，法院於審判中實施勘驗時當事人及辯護人在場權的直接條文依據，不在本題可用的條文範圍內，正文因此只能寫到參與權的法理與相關條文的體例。《刑事訴訟法》第 158 條之 4 所定的權衡，處理的是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有無證據能力；本題的勘驗筆錄除在場權的瑕疵外，審判期日又未使當事人辨認光碟本身，已另行落入《刑事訴訟法》第 155 條第 2 項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的絕對規定，正文因此直接得出排除的結論。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偵查中檢察官勘驗未通知辯護人出題、以勘驗筆錄與現場照片的關係出題，或要求說明權衡時應審酌的因素。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31],"not-retrieved",true,{"code":9,"slug":10,"name":34,"tag":35,"label":36,"subjects":37,"kicker":41,"tagline":42,"hint":43},"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8,39,40],"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5,49,53,57,61,65],{"id":46,"number":47,"year":6,"stem":48},"law-111-s0301-045",45,"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id":50,"number":51,"year":6,"stem":52},"law-111-s0301-047",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4,"number":55,"year":6,"stem":56},"law-111-s0301-044",44,"關於羈押被告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id":58,"number":59,"year":6,"stem":60},"law-111-s0301-048",48,"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id":62,"number":63,"year":6,"stem":64},"law-111-s0301-043",43,"無一定住居所之甲涉犯詐欺罪嫌，經司法警察調查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id":66,"number":67,"year":6,"stem":68},"law-111-s0301-049",49,"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id":46,"number":47,"stem":71},"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id":50,"number":51,"stem":73},"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75,17894454507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