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8":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48",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8,"single","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明該鑑定技術之原理以及為何已為先進國家所淘汰。受命法官當庭諭知於下次準備期日傳喚該大學教授出庭。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調查證據之作為是否合法？",{"A":16,"B":17,"C":18,"D":19},"不合法。鑑定人所使用技術是否可信，是法院自由心證的範圍，不應於準備程序中進行調查","不合法。本於直接審理原則，應讓合議庭於審判中有直接觀察鑑定人之機會，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不得為有關證據能力之證據調查","合法。準備程序的目的是為了促進審判期日的迅速集中審理，受命法官應做廣泛的實質與程序之證據調查，釐清爭點，促進訴訟經濟","合法。準備程序本就有篩選證據之功能，故受命法官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證據調查","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準備程序的處理事項包含證據能力之調查，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中就此有與法院同一之權限。\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四、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五、曉諭為證據調查之聲請。」而《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2 項規定：「於前項第四款之情形，法院依本法之規定認定無證據能力者，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之。」既然準備程序的認定會直接發生該證據不得於審判期日主張的效果，法院自須在準備程序中就證據能力有無進行必要的調查。受命法官的權限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該項就行合議審判之案件，明定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行準備程序，以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所定事項。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鑑定技術是否可信涉及證據能力與證明力兩個層次，而《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既將有關證據能力之意見列為準備程序事項，即非不得於準備程序中調查。\n(B) 錯。《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2 項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與法院或審判長有同一之權限。但第一百二十一條之裁定，不在此限。」除該但書所列裁定外，受命法官並未被排除為證據能力之調查。\n(C) 錯。準備程序的功能在整理爭點與篩選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實質的證明力調查仍應留給審判期日，本選項將範圍擴張過廣。\n(D) 對。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得就證據能力之有無進行調查。\n【涵攝步驟】要件一，所調查者是否為證據能力事項，鑑定技術原理與可信性屬之；要件二，準備程序得否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4 款明定；要件三，受命法官的權限，依《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具備。\n【記憶點】準備程序負責能不能用，審判期日負責有多可信。","《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把準備程序的處理事項列為八款，柱句與前三款規定：「法院得於第一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為下列各款事項之處理： 一、起訴效力所及之範圍與有無應變更檢察官所引應適用法條之情形。 二、訊問被告、代理人及辯護人對檢察官起訴事實是否為認罪之答辯，及決定可否適用簡式審判程序或簡易程序。 三、案件及證據之重要爭點。」《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六、證據調查之範圍、次序及方法。」《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七、命提出證物或可為證據之文書。」由這八款可以看出準備程序的定位：它處理的是進入審判期日之前必須先確定的框架，包括起訴範圍、爭點與證據能力，而不是替代審判期日的實質調查。程序不備時的處理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第 6 項：「起訴或其他訴訟行為，於法律上必備之程式有欠缺而其情形可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補正。」\n審判期日前的其他權限也有明文。《刑事訴訟法》第 274 條規定：「法院於審判期日前，得調取或命提出證物。」《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1 項規定：「法院預料證人不能於審判期日到場者，得於審判期日前訊問之。」《刑事訴訟法》第 276 條第 2 項規定：「法院得於審判期日前，命為鑑定及通譯。」這些條文與《刑事訴訟法》第 273 條合起來，由《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一併授權受命法官處理。《刑事訴訟法》第 279 條第 1 項規定：「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準備審判起見，得以庭員一人為受命法官，於審判期日前，使行準備程序，以處理第二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七十四條、第二百七十六條至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之事項。」可見受命法官的權限以行合議審判之案件為前提；本題受命法官在準備程序中傳喚證人說明鑑定技術的原理，並非逾越權限。\n須並列的是證據調查在審判期日的順序規範。《刑事訴訟法》第 288 條第 1 項規定：「調查證據應於第二百八十七條程序完畢後行之。」《刑事訴訟法》第 161 條之 3 規定：「法院對於得為證據之被告自白，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於有關犯罪事實之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不得調查。」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受命法官逕行訊問被告犯罪事實出題、以準備程序中處分不服的救濟出題，或要求辨明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分界。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47",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49",49,"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46",46,"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50",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45",45,"刑事訴訟法第 197 條規定，鑑定另有特別規定外，準用關於人證之規定。有關鑑定人之義…",{"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51",51,"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id":45,"number":46,"stem":70},"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75,17894454507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