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49":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49",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49,"single","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最終處有期徒刑兩年，緩刑五年。檢察官不服，上訴至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地方法院合議庭認為上訴無理由，駁回上訴。依實務見解，檢察官此時得否再對第二審判決上訴？",{"A":16,"B":17,"C":18,"D":19},"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可以。搶奪罪非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之案件，檢察官自得針對二審判決上訴第三審，此時應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不可以。簡易處刑判決，僅被告得上訴第三審，不容許檢察官上訴第三審","不可以。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此時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簡易判決的上訴準用範圍只到第二審，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的判決不得上訴第三審。\n【正解理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而《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準用範圍僅及於上訴編的通則章與第二審章，並不包含第三審章，簡易程序因此只設一次上訴的救濟機會。本題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檢察官上訴後經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駁回，即告確定，不得再上訴第三審。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不得上訴第三審的理由不在罪名而在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範圍未及於第三審章；且第二審為地方法院合議庭時，也不生向高等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的問題。\n(B) 錯。理由同上，搶奪罪雖非《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所列之罪，仍因簡易程序的準用範圍而不得上訴第三審。\n(C) 錯。《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限制對檢察官與被告一體適用，並非僅限制檢察官一方。\n(D) 對。簡易程序僅有一次救濟機會，檢察官不得上訴第三審。\n【涵攝步驟】要件一，本案適用何種程序，依《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要件二，上訴的審級，依《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1 項為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要件三，有無第三審，《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未準用第三審章，故無。\n【記憶點】簡易程序的救濟只有一層，走完地院合議庭就到頂。","簡易程序的入口有兩個。《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1 項規定：「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這是檢察官聲請的類型。本題屬於第二種，《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科刑則受《刑事訴訟法》第 449 條第 3 項限制：「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本題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宣告緩刑五年，正落在該項所定的宣告緩刑類型之內。得併科沒收的規定另見《刑事訴訟法》第 450 條第 1 項：「以簡易判決處刑時，得併科沒收或為其他必要之處分。」\n救濟的設計必須與科刑上限一起看。因為簡易判決的科刑受到上開限制，立法者以一次上訴作為程序簡化的對價，由《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3 項的準用範圍實現；同條並就裁定的救濟另設規定，《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與之體例相近的是協商程序，《刑事訴訟法》第 455 條之 10 第 1 項規定：「依本編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但有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第七款所定情形之一，或協商判決違反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不在此限。」協商判決原則上連一次上訴都沒有，僅於該項但書所列之情形始例外開放上訴，限制較簡易程序更為徹底。另須並列的是《刑事訴訟法》第 452 條：「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第四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它處理的是回到通常程序的出口。\n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罪名是否屬《刑事訴訟法》第 376 條第 1 項各款誘導考生誤判、以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與高等法院的管轄互換，或要求辨明簡易判決上訴與協商判決上訴的差異。掌握準用只到第二章為止這一句，整組題型即可貫通。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high",[],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48",48,"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50",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47",47,"警察發現犯罪嫌疑人甲正強盜他人財物，於追捕過程中，甲逃至乙房屋內。下列敘述何者正確？",{"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51",51,"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46",46,"法官承辦某貪污案件，於某日帶同書記官在其辦公室內，對該案的關鍵錄音光碟實施勘驗，並於…",{"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52",52,"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id":45,"number":46,"stem":70},"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id":49,"number":50,"stem":72},"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75,178944545079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