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ta":1,"prerenderedAt":74},["ShallowReactive",2],{"q-law-111-s0301-051":3},{"question":4,"paper":32,"subjectMeta":11,"related":43,"repeats":68,"prev":69,"next":71,"paperCount":73},{"id":5,"year":6,"examCode":7,"examDate":8,"paper":9,"paperSlug":10,"subject":11,"subjectSlug":11,"number":12,"questionType":13,"stem":14,"options":15,"answer":20,"answerStatus":21,"answerAccepted":22,"answerNote":11,"answerCorrected":23,"lawAsOf":8,"dependsOn":11,"rootStem":11,"freq":24,"history":25,"explanation":27,"explanationDeep":28,"confidence":29,"flags":30,"indexable":31},"law-111-s0301-051",111,"111120","20220806","s0301","criminal",null,51,"single","檢察官以被告犯過失重傷害罪提起公訴，第一審法院以告訴人告訴逾越告訴期間為由，諭知公訴不受理，在上訴期間，被害人因同一原因事由死亡。檢察官於上訴期間屆滿前提起上訴，第二審法院審理後之處理，下列敘述何者最為正確？",{"A":16,"B":17,"C":18,"D":19},"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係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係事實審，自得變更罪名而為判決","自為判決。過失重傷害雖屬告訴乃論之罪，但過失致死係非告訴乃論之罪，無告訴逾期之問題","撤銷發回原審。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事實不同，非同一案件，第二審法院顯就未受請求事項而予判決","撤銷發回原審。因係同一案件，得撤銷第一審判決，將案件發回原審法院，以維被告審級利益","D","normal",[20],false,1,[26],{"id":5,"year":6,"paper":9,"number":12},"本題考點：第一審誤為不受理判決時，第二審應撤銷發回而非自為判決，以保障被告的審級利益。\n【正解理由】被害人因同一過失行為先受重傷、後死亡，行為與被害人均同一，屬同一案件。過失致死並非告訴乃論之罪，第一審以告訴逾期為由諭知不受理，於法不合。《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但因原審判決諭知管轄錯誤、免訴、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得以判決將該案件發回原審法院。」本題正是原審不受理判決不當而撤銷的情形，第二審得以判決發回原審法院，使被告不致喪失一個事實審級。故選 D。\n【逐項排除】\n(A) 錯。第二審雖為事實審，但《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就原審諭知不受理係不當而撤銷者另設發回的選項，第一審既未為實體審理，逕行自為判決將剝奪被告的審級利益。\n(B) 錯。本選項就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的判斷固然無誤，但仍以自為判決為結論，與《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但書所定的處理方式不合。\n(C) 錯。過失重傷害與過失致死出於同一過失行為、同一被害人，屬同一案件，並非事實不同，本選項的前提有誤。\n(D) 對。因係同一案件，第二審得撤銷第一審判決並發回原審法院。\n【涵攝步驟】要件一，案件是否同一，同一過失行為、同一被害人，成立；要件二，原審判決的種類，為不受理判決；要件三，該不受理是否不當，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無《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之適用，故屬不當；效果為得撤銷發回。\n【記憶點】一審沒進實體，二審就別代打，撤銷發回才留得住審級利益。","本題把兩個層次疊在一起：先判斷案件同一性，再決定第二審的處理方式。案件同一性以被告同一與犯罪事實同一為準，被害人因同一過失行為受重傷後死亡，法律評價由過失重傷害轉為過失致死，社會事實卻是同一個，因此起訴效力所及的範圍不變。這一層的錯誤會直接推翻選項 C 的前提。\n第二層才是《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1 項的操作。該項本文採自為判決原則，但書則就管轄錯誤、免訴與不受理三種形式判決被撤銷的情形，允許發回原審。理由在於這三種判決都未對犯罪事實作實體判斷，被告尚未享有第一審的事實審審理；若第二審直接自為實體判決，被告的救濟機會就少了一層。《刑事訴訟法》第 369 條第 2 項另規定：「第二審法院因原審判決未諭知管轄錯誤係不當而撤銷之者，如第二審法院有第一審管轄權，應為第一審之判決。」與但書相互配合，處理的是管轄錯誤的另一種組合。\n須並列的是不受理判決的法定事由，《刑事訴訟法》第 303 條第 3 款規定：「三、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未經告訴、請求或其告訴、請求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告訴期間則見於《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1 項：「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 237 條第 2 項並規定：「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這幾條合起來，正是第一審據以諭知不受理的依據；一旦罪名因被害人死亡而變為非告訴乃論，該依據即不復存在。\n上訴後的審理範圍另有《刑事訴訟法》第 366 條：「第二審法院，應就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調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 368 條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與第 369 條第 1 項形成上訴有無理由的兩種結局。同一考點的其他考法：以第一審誤為免訴判決出題、以管轄錯誤判決被撤銷後的處理出題，或要求辨明得發回與應發回在用語上的差異。本內容僅供考試複習，不構成法律意見。","medium",[],true,{"code":9,"slug":10,"name":33,"tag":34,"label":35,"subjects":36,"kicker":40,"tagline":41,"hint":42},"綜合法學(一)","刑事法","綜合法學(一)・刑事法",[37,38,39],"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刑事法 · Criminal Law","刑法 70 分、刑事訴訟法 50 分、法律倫理 30 分:總則的犯罪階層與競合、分則的財產犯罪與公務員犯罪,搭配刑訴的強制處分與證據法則,再加上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題。","刑法總則的構成要件、違法性、罪責與未遂、共犯、競合是每年必考;分則以竊盜、詐欺、侵占、背信、偽造文書與瀆職罪出題最密。刑事訴訟法集中在搜索扣押、羈押、證據能力(傳聞法則、自白法則)與上訴審構造,近年修法(國民法官法、被害人訴訟參與)也會入題。法律倫理直接考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與法官倫理規範的條文,依據收斂、最能靠背條文拿分。105、106 年本卷另有 10 題複選題。",[44,48,52,56,60,64],{"id":45,"number":46,"year":6,"stem":47},"law-111-s0301-050",5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何人之名義提…",{"id":49,"number":50,"year":6,"stem":51},"law-111-s0301-052",52,"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竊盜不成立，…",{"id":53,"number":54,"year":6,"stem":55},"law-111-s0301-049",49,"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搶奪罪，經法院訊問後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id":57,"number":58,"year":6,"stem":59},"law-111-s0301-053",53,"甲因公然賭博財物，為警查獲時為脫免刑責而謊報乙之姓名年籍資料，檢察官依甲謊報之址傳喚…",{"id":61,"number":62,"year":6,"stem":63},"law-111-s0301-048",48,"準備程序中辯護人主張檢察官偵查中所送鑑定不具證據能力，請求傳喚某大學教授出庭作證，說…",{"id":65,"number":66,"year":6,"stem":67},"law-111-s0301-054",54,"下列何者並非審判中輔佐人在法律上之權限？",[],{"id":45,"number":46,"stem":70},"原審之辯護人收受判決正本，與被告討論後，經被告授意提起上訴。該辯護人應以…",{"id":49,"number":50,"stem":72},"檢察官起訴甲想像競合犯竊盜、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取財罪嫌，第一審法院認為…",75,1789445450796]